商品分类的转换

发布时间:2019-08-23 21:22:15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础。在我国商标发展史上,先后用?甯錾唐贩掷啾怼5谝桓鍪潜毖笳??逼谟捎⒐?せ?笫勾?獾模?SPAN lang=EN-US>1923年5月8日公布;,共70项234类,1932年又作了适当修改,共70项293类,并于同年9月3日公布实施第三个是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共29项148类, 1949年6月11日实施的:第四个是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在第二个商品分类表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与《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公布,共78类581组。当时为了划分类似商品和非类似商品,内部补充制定了《商品分类(组别)表》 1979年恢复全国统一注册后,商标注册仍沿用1963年公布的《商品分类(组别)表》。随着我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产品不断增加,组别也不断变化,1980年和1981年先后对分类表的组别作了补充和修订,1981年正式公布。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加之1985年我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7年我国加入《马德里协定》,原来使用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

为实现这一历史性转变,商标局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1)资料准备。先后组织翻译、编印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类别排列)、《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字母排列)、《商标注册用商品国内——国际分类对照表》、《类似商品区分表》、《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等工具书。(2)检索标准化设计。制作国际各称检索卡片和图形检索卡片。(3)人员培训。对商标局、商标设计研究所、商标代理机构及系统内的商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国际商品分类的划分、类似商品群的区分、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的划分。

商品分类向国际商品分类的转换采用商标检索用卡片一次性转换,《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证》在续展时转换的原则。从1988年5月18日开始,商标局工作人员经过七个月的艰苦奋战,制成商标名称检索卡片305691张。图形检索卡片 194891张,完成了21万余件注册商标从78个类别的原商品分类向34个类别的国际商品分类的转换工作,并于1989年1月建立商标注册用商品、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检索系统。检索系统的建成,为科学管理商标档案、建立计算机自动化检索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8年1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1993年新增加的服务商标注册也相应地采用了国际分类。为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国际化、科学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只有完成《商标注册簿》和《商标注册证》的转换工作,商品分类转换工作才算全部完成。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后核准注册的商标,按注册证上核定的有效期计算《商标法》实施前原国内企业注册的无限期商标(含1979年清理上报保留的和全国恢复统一注册的商标)均以《商标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日均为1993年2月 28日。也就是说,从1992年9月1日起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开始涉及到分类转换问题。商品分类的变化,将给商标确权和商标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切实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前提下,为妥善做好续展时注册簿和注册证的商品转换工作,商标局以如下原则进行续展的分类转换工作:

(1)原注册证中指定使用商品不具体的,续展时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如在原商品分类第30类上指定使用的“日用塑料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商品不具体,在国际商品分类中分属几个类,申请人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名称,如肥皂盒、提篮、梳子等。

(2)原注册证中指定使用商品分属国际分类几个类的,申请续展注册时,应按国际商品类别填写几份申请书,原注册号保留在其中一个类别上,其他类别另编注册号。如在原商品分类第1 8类上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力清洁用具”,因“电力清洁用具”商品不具体,如在“电力清洁用具”范围内续展具体的“洗衣机”和“淋浴器”,申请人应分别填写7类和11类两个续展注册申请。

(3)同一商标所有人有几个注册证,且这几个注册证的商标和有效期均相同,如原注册证中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国际分类一个类的,申请续展注册时,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并为一件续展。如某企业在原商品分类53类(服装、雨衣)、54类(皮鞋、帽子)、55类(袜子、领带)上分别注册相同的“红梅”商标,有三个注册证、三个注册号,有效期均为1983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申请续展注册时,原53类、54类、55类均为国际分类的25类,申请人可以将三个《商标注册证》合并为一个申请续展,也可以将三个《商标注册证》分别申请续展。

(4)同一商标所有人有几个注册证,且这个注册证的商标和有效期均相同,如原注册证中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国际分类几个类的,申请续展注册时,几个注册证无论合并、分离出多少个类、多少个注册证,在不超越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分别按类填写续展申请书。如某企业持有两个注册证,商标均为“牡丹”,有效期均为1983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在原分类第57类注册“牡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绣花饰品(国际分类26类)、帆布裤带(国际分类 25类)、床单{国际分类24类),在原分类第55类注册的“牡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袜子(国际分类 25类)、毛巾(国际分类24类)、发网{国际分类26类)、抹布(国际分类21类),申请续展注册时,申请人应按国际分类类别填写21、24、25、 26类四份申请书,并指定原来两个注册号保留在两个类别上:其他两个类别由商标局另编注册号。

我国从1 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国际商品分类,由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因此,商品分类转换工作直到1999年才彻底完成。◆

编辑日期:2003.11.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