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均未到庭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5-05 14:11:15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从一九九八年九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于一九九九年生育一非婚儿子李云,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日趋淡薄,,提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2、;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关系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同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后原、被告双方均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

  二、案件评析

,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下落不明,致使无法进行庭审,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因而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也不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而应判决予以解除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因为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下判,即使缺席判决也应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现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参加诉讼,在该案中,还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也无法妥当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草率下判决易造成一些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也就违背了婚姻立法的初衷。且在本案中更多是涉及当事人的私生活问题,,,同时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性,可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