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14 13:56:15


  《商标法》第十五条 δ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引言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δ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Υ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δ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具有本标准之5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依该规定执行;

  (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

  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3.1《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因此在对代理关系进行界定时,应当结合该条的立法目的,即制止代理人Υ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解释。、,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3.2代理关系结束后,代理人将被代理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仍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系争商标。

  代表关系结束后,对于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可参照前款执行。

  3.3被代理人可用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或者商事业务往来存在的证据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具有代理关系的证据材料。

  被代表人可用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代表关系的存在:

  (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材料。

  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4.1 被代理人的商标包括:

  (1)在合同或者授权委托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商标;

  (2)如当事人无约定,在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视为被代理人商标;

  (3)如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则在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上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

  4.2 被代表人的商标包括:

  (1)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2)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

  5、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自己的名义提出的.

  虽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系争商标。

  6、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Χ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的商品/服务。

  7、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限于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近似的标志。

  8、代理人、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

  8.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所做出授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代理人、代表人可以注册的商品/服务及商标标志,且授权意思表示应当清楚明确。

  8.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授权事实的存在:

  (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所做出的书面授权文件;

  (2)其他可以认定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做出过清楚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证据。

  8.3代理人、代表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时δ取得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明确授权,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该申请注册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的,视为代理人、代表人取得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授权。

  9、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系争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合法继受人;

  (2)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3)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