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体系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4 08:17:15


我国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是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的共同缔约方,因此,每一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既指定在《协定》缔约国又指定在《议定书》缔约国,同时取得一国或者多国甚至全部缔约国的申请保护。依据《协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年,依据《议定书》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均可申请续展。

  一、主体资格范围

  拥有以下之一条件者,即具备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资格。

  1、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外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论其国籍所在国家是否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3、在中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2、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有受理通知书),或者已被初步审定公告,或者已被核准取得注册。

  3、既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4、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在中国申请的,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或者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5、所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应与在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