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设计人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21 14:31:15


 问:我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与几位同事共同发明设计出一项专利,此专利已申请,这位朋友是此项专利的第一设计人,专利权属于原国有企业,现在该国有企业已破产出售,这位朋友也已离开该企业,但此项专利在企业破产出售时没有作为无形资产计价,而企业收购人仍然继续使用此项专利,请问作为发明设计人有何权利?是否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如果有,该向谁索取?是向收购人索取还是向原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索取?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蒋志培博士答: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内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支付奖励或者报酬。 企业破产时,如果该项专利还在有效期内,应当作为财产进行清算;不作为财产清算显然不妥,作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等当事人负有责任。

  现在解决发明人的报酬,首先遇到专利权人是谁,然后再确定有没有效益。专利法只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又给予的义务,但原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何单位承担义务未作规定。加之所属的财产收购又做得不规范,收购者对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又不清晰,会给解决你所说的问题带来不确定性。

  按照民商法的一般原则来分析,应当先明确专利权的权属,实际的权利人应当就是附随义务的义务人。在明确权属时,涉及到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主管部门;在支付报酬时涉及到确定权属后的专利权人。你的朋友可以向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该收购者交涉,确定权利人和索要应当给予的报酬。为了解决问题,要搞清专利权人情况以及该项专利权人仍然使用获益的情况等。当然支付时还有考虑以前给付的情况,以及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约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