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关于在押劳改犯人申请专利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07:56: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
发布文号:
为了鼓励在押劳改犯人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一犯人完成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其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须经自治区劳苡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须经自治区劳改局负责委托专利服务机构由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二犯人享有在自己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权利
  三犯人在押期间做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关押单位专利批准后专利权归关押单位持有

  五犯人完成非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服刑期间其专利权暂归关押单位管理并负责代办转让许可实施等事宜犯人刑满后专利权归还本人
  六犯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在其服刑期间转让许可实施所得权益除依法纳税外按以下比例分配50%归发明人所有50%归关押单位作为专利基金
  七犯人所得奖励和报酬及实施收益如以现金形式支付时暂由劳改机关代为收存并通知本人
  八犯人完成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按照其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程度结合其改造表现由所在劳改单位根据有关考核奖惩规定分别给予狱政奖励或提请减刑假释

  十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和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