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30 22:25:15


  【法规标题】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必须是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是公开两年以上的。

  “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或称一次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或称二次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销售收入、缴纳税金、利润;间接经济效益是指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效益必须取得有关证明。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等。

  第三条 授予金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当提供检索报告;

  2、年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实现利税200万元以上的,或二次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

  授予金奖的项目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

  第四条 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评审省专利实施奖的项目,负责省专利实施奖的授予工作;

  3、负责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实施金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专利实施奖。

  第六条 已获得优秀奖的项目,可以申报金奖。

  第七条 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一般不超过5人;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一般不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