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19)

发布时间:2020-12-02 15:22:15



  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2日公布
  法释〔2001〕21号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
  13、;
  14、;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知识

  •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文2016
  •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全文
  •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全文
  • 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相关问答

  • 咨询法律问题 3个回复
  • 法律问题咨询 4个回复

热点聚焦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的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范本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怎么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网友关注

  •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的标准
  •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 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范本
  •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手机百度扫一扫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佛山律师
  • 嘉兴律师
  • 柳州律师
  • 南宁律师
  • 银川律师
  • 临沂律师
  • 青岛律师
  • 唐山律师
  • 西宁律师
  • 盐城律师
  • 泰州律师
  • 六安律师
  • 绵阳律师
  • 永州律师
  • 沧州律师
  • 三亚律师
  • 阜阳律师
  • 蚌埠律师
  • 连云港律师
  • 淄博律师
  • 海安县律师
  • 大方县律师
  • 即墨市律师
  • 禅城区律师
  • 东台县律师
  • 永康市律师
  • 灵山县律师
  • 彭山县律师
  • 商丘民权县律师
  • 通江县律师
  • 莱阳市律师
  • 洪山区律师
  • 沭阳地区律师
  • 武清区律师
  • 西青区律师
  • 乐清县律师
  • 卢氏县律师
  • 柯桥区律师
  • 泰顺县律师
  • 莱城区律师
  • 涡阳县律师
  • 九龙坡律师
  • 龙华区律师
  • 桐城市律师
  • 萧县律师
  • 中江县律师
  • 余姚市律师
  • 社旗律师
  • 增城区律师
  • 博白律师
  • 临时工工伤谁负责
  • 临时工工伤赔偿多少钱
  • 什么是债券基金
  •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 保险公司拒赔法定情形
  • 农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 加班工资的核算
  •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告知书格式
  •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申报条件
  • 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 库房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 房屋保修期
  •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 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 新民居建设的目的
  • 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 机动车保险种类
  • 汽车过户办理流程
  •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
  • 社保基数怎么算
  •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 绑架罪加重情节
  • 被家庭暴力如何处理
  • 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 重婚罪有小孩判几年
  • 门店转让费的法律规定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 建筑工程分包
  • 律师诉讼代理
  • 法律顾问
  • 破产债权
  • 招商引资
  • 项目招标
  • 国际货物保险
  • 反补贴税
  • 土地征用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 海事赔偿
  • 房屋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
  • 非婚生子女
  • 社会抚养费
  • 交通事故理赔
  •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
  • 民事第二审程序
  • 破产费用
  •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 非法行医赔偿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不作为
  • 招标合同
  • 专利权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 著作权许可使用
  • 著作权转让合同
  • 物流纠纷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我是公众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手机百度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