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9 16:06:15


 (1990年2月15日)

  一、总则
  1·根据〈中国专利法〉〈中国专利基金委员会章程〉,为出口新技术、新产品;向外国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权以取得法律保护;为缺少外汇的出口单位和个人向外国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所需外汇(包括: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维持费等)提供方便,特设置专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非贸易外汇“专利基金”额度帐户。
  二、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2·基金仅限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出口项目有必要向外国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时使用。所需外汇额度应用人民币兑换。
  3·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经中国专利局检索,未发现新颖性有问题后,方可申请基金。
  4·申请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须先经所属专利管理机关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可靠性审查、技术评价和国际市场预测,确认有出口前景后签署意见,报中国专利局专利基金会办公室审批。
  5·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中国专利文件的复制件及发明高度的说明。必要时提供原始数据、试验记录;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检索材料;
  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出口产品的前景报告或与国外厂商签订的意向书。
  6·申请人应在申请中国专利的申请日起8个月内提出基金申请,并填写“基金申请表”一式3份,申请表需由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署意见,非职务发明由申请人署名或盖章。
  7·申请人应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专利基金用款合同”1份,非职务发明申请人,应出具国内有法人地位的担保单位的“保证书”,为执行本规定担保。
  担保单位有权督促申请人执行本规定,并在申请人有经济效益后收取必要的保证金。
  8·凡经基金会批准使用基金的基金申请人应根据基金会办公室要求,将拟换外汇的人民币按当时汇率进入指定的帐户,由基金会办公室换拨外汇给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办理申请事宜,批准使用基金后,基金申请人应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经基金会批准使用基金的有效期如需延长,以基金会办公室审批意见注明的延长时间为准。
  9·为了促进使用基金的技术对外转让,申请人使用专利基金,应向专利基金会缴纳促进专利技术出口暂存费,暂存费按批准使用金额的10%收取,待申请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专利基金会缴纳外汇提成后,再将暂存费退还申请人。如果该技术自批准使用基金之日起6年内未对外转让,暂存费则不退还。
  三、基金的运用与周转
  10·受基金申请人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基金会的要求,每半年书面结报外汇使用情况。
  11·凡需增补专利基金的,根据该专利申请在国外的法律状态以及实施的前景等说明理由,由原申请人填写“增补专利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送基金办公室,按原程序办理增补手续。
  12·为了扩大基金,使用基金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在专利技术转让或专利产品出口后,应分别向基金会交纳外汇提成,具体办法如下:
  凡专利技术转让无论一次总算或以提成方法支付,第一次出售许可证按所获外汇总额的10%,第二出售许可证按所获外汇总额的5%,以后各次按所获外汇总额的1%向基金会交纳外汇提成。
  凡专利产品出口则按销售额的3%—8%的幅度向基金会交纳外汇提成,具体数额由基金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13·申请人在收到外汇收入(进入帐目)后120天内按上述规定提成数额转入专利基金帐户,并通知基金办公室。
  14·申请人的保证单位应监督基金申请人执行本办法,对没有执行本办法的申请人,保证单位须在应缴纳提成期限12个月内代替申请人履行手续。
  四、使用专利基金技术项目的实施
  15·使用专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寻求渠道向外国出售专利产品或转让技术。凡使用基金申请专利的技术与外国签订任何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报送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或其授权机关审批生效,并在批准生效后六十天内将合同副本一份交基金会办公室。
  16·为有利于使用基金技术项目更好实施,基金会办公室需将基金申请表批件的复制件送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和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备案,并提供使用基金技术项目的有关情况。
  17·使用专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随时将项目对外开展工作情况报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和基金办公室。
  五、附则
  18·基金办公室为开展业务需要,对申请专利批给基金的项目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按批准使用金额的0·5%,并按批准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收取。此项手续费的使用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酌定。
  19·各所属专利管理机关,应对其承办申请专利基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
  20·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专利基金会。
  21·本办法经专利基金会讨论通过,上报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