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议)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4 2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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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交科技字[1980]1503号

、新工艺、新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精神,在总结过去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一、 交通科学技术成果是广大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和人民的重要财富。为使科学技术成果能及时得到巩固、提高、推广使用,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程度、水平、适用范围、经济意义、推广应用及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等方面提出鉴定(评议)意见。

  二、 本办法所提的科学技术成果系指: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三、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情况,可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一般由项目下达单位负责组织鉴定)。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基层鉴定。
  1.国家鉴定:报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给鉴定,特别重大的项目,;
  2.部鉴定(评议):、有关业务局组织)、鉴定后由部领导批准;
  3.地方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鉴定,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交通(航运)局组织鉴定;
  4.基层鉴定(评议):由部一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鉴定(评议),重要项目鉴定(评议)时,应邀请同行有关单位参加。

  四、 部鉴定(评议)和基层鉴定(评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根据其技术成熟程度和应用范围,可分为科研评议、技术鉴定、生产鉴定三类。
  1.科研评议:
  对重大科学研究课题经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研究后取得具有重要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结论的论文,或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阶段性成果,具备小批量试制,在生产中扩大试用的科研成果,可以进行科研评议。评议前必须完成研究试验、调查考察、科研样机试用的必要图纸、技术文件以及小结工作。同时,必须达到原计划任务书要求,并具备完整的图纸、技术条件、研究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学术性研究成果,主要采取论文审查、学术评议的方式,对于调查考察等方面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应着重从技术经济方面进行审查评议。应用性研究成果中包括有学术性研究成果部分的,可结合鉴定从学术上提出评议意见。
  2.技术鉴定:
  在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试验、试运转和一定时间的生产试用考核,性能较好、比较可靠,具备投入生产使用和小批量生产条件的科技成果。鉴定前必须完成研究试验及试用情况报告、图纸、技术文件和工作小结等工作。同时,必须全面达到原计划任务书要求,并具备完整的研究、设计、试验、试制、试用及工作小结等文件。
  3.生产鉴定:
  经过小批量投产和生产使用测检,完全达到原设计指标,并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可靠性、耐久性检验,性能和可靠耐久性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工艺技术完善,具备批量生产件,可以推广使用,鉴定前除完成试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等工作以外,必须完成可靠性、耐久性试验工作。必须具备完整的设计、试验、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技术检验、使用及工作总结等技术文件。
  鉴定(评议)通过了的项目,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科技成果证书(证书格式如附件)。

  五、 鉴定通过的项目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

  六、 部鉴定(评议)项目程序:
  1.由具备鉴定(评议)条件的科学技术项目负责单位(包括经本单位审查鉴定(评议)过的个人项目,向项目主管单位或上一级组织提出鉴定(评议)申请报告,附有鉴定(评议)技术文件和本单位的审查鉴定(评议)意见,同时报部科学技术局。
  2.凡项目主管单位同意进行部鉴定(评议)的重大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正式向部科学技术局提出要求组织部鉴定的意见。由部科学技术局根据具体情况,纳入部年度鉴定(评议)计划;计划外申请的部鉴定项目,根据情况另行批复。
  3.对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对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推广使用情况及主要技术件的审查等鉴定(评议)准备工作。
  4.由主持鉴定(评议)单位邀请同行单位参加组成鉴定(评议)组,该组成员单位一般十至二十个,鉴定(评议)组成员,一般二十至三十人。
  其中大部分成员必须是项目的使用、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同行业的对该项成果技术比较了解或从事同类技术工作的工程师、讲师、技师和老师付,鉴定组成员对该项成果的鉴定(评议)负有技术责任,必须对鉴定意见履行签字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少数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鉴定(评议),但不是鉴定组成员,不需履行签字手续。
  5.鉴定(评议)工作具体内容:
  ①学习介绍与该项任务密切有关的方针政策、明确鉴定(评议)项目的重要意义;
  ②承担单位介绍项目研究试验情况、工作经验、主要技术资料;
  ③进行主要技术性能的复测,对主要鉴定(评议)内容应进行重点考核并对生产使用现场进行观测;
  ④分析讨论,提出鉴定(评议)意见和科技成果证书的级别和类别;
  ⑤组织鉴定(评议)单位将鉴定(评议)工作情况及有关鉴定(评议)文件报领导审查批准;
  ⑥重大项目由部领导批准印发科技成果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仅发给项目承担单位。

  七、 科技成果证书的批准印发
  组织鉴定(评议)单位。对鉴定(评议)组提出的科技成果证书意见,、技术水平、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和经济效果进行复审,提出审查结论后分别由各级领导对被鉴定(评议)项目的科技成果证书及附件予以批准印发。其中科技成果证书仅印发项目承担单位。

  八、 被鉴定(评议)项目,如属发明创造项目,可结合鉴定(评议)对发明申请书,按《发明奖励条例》进行审查,评选。

  九、以上办法从一九八0年批准日期开始试行。

附:科 技 成 果 证 书
  级 别 (部级、基层级)
  类 别 (科研评议、技术鉴定、生产鉴定)
  编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试制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鉴定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局等单位)印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