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制度产生的哲学基础

发布时间:2019-08-12 22:26:15


  【专利权人】强制许可制度产生的哲学基础

  1、 卢梭的“社会公益”理论

  卢梭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他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提出了财产权的正义理念。在卢梭的财产权观念中,平等不是指财富的程度应该绝对平等。他并非要 绝对破除现有的个人所有制,因为那是不可能的,而是试图将它限制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给它一种措施、一种规矩、一种羁绊,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⑵ 卢梭主张财产和正义的概念同时产生,把正义和财产权联系到了一起。在他看来,所有权已经确定,即使得财产成为真正的权利,也同时产生对个人的限制。⑶他还 在他的社会公益理论中反复强调“共同利益”、“公共幸福”思想。“公益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他倾向于某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 会丧失它天然的公正性。”

  可见,卢梭的“社会公益”理论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供了理论支持。

  2、 扎霍斯的“抽象物”理论

  “抽象物”是扎霍斯在知识产权哲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基本范畴。他以权利的客体不同区分财产的有形与无形。“就知识产权而论,所论及之物乃是抽象物。如我们所知,抽象物并不存在,或者我们可以宣布它不存在。知识产权中的抽象物

  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拟的形式。”

  扎霍斯通过对近代英国法的分析,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但是他又提出,一个发明或者一个作者只能期待某种高于其他人的暂时优势,这一优势的 性质乃是一种特权,但绝不能超越这一特权。倘若市民社会对独占权利进行无限制的追逐,抽象物利用中所隐含的人身依赖关系就会产生一种危险,即这种财产权制 度在社会共同体中不是促进自由而是限制自由。扎霍斯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有碍自由的特许权。”⑹ 扎霍斯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否定,而是从一定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深远且在某一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警醒。强制许可正是解决扎 霍斯疑虑的制度。

  此外,很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对专利权权利限制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孟德斯鸠的“法律自由论”、格林的“国家有限干预论”以及密尔的“防止对他人侵害”等学说都试图为社会限制权利与自由规定一个合乎理性和正义的准则。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反对仿、靠、冒、盗。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⑺既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带来的弊端,这样强制许可制度便为其自身存在找到了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