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调处流程

发布时间:2019-08-17 11:06:15



  (一)本局收到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书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局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被请求人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三)本局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应设立调处纠纷案件的合议组,合议组成员必须是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
对于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四)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五)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本局中止处理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文件。
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六)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协助进行调查。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七)本局调处专利纠纷需要进行口头审理时,应当在3日前让当事人知道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其缺席处理。
  (八)本局调处专利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九)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请求人撤回请求的,应制作裁定书
  (十)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局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3、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4、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5、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