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借贷法不许

发布时间:2019-08-22 22:21:15


  核心提示:4月6日,调解一起民间高利率借贷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龙某某借款本息21096元。

  4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龙某某借款本息21096元。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3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64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利息为16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先后共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3800元。

  该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远远超出四倍,故对被告超付的利息应抵偿借款本金。通过对原告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