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4 12:58:15


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子公告之日起生效。”可见,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保护后必须立即公告,这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必经程序。公告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公告是否可以被延迟呢?产品开发商在获得专利权后,并不一定立即将产品投入销售市场。如果此时将外观设计公开,他人在几天之内便可能对其进行仿冒并率先投放市场。从而使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无法获得最有效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规定了延迟保护制度。注册的外观设计通常在注册后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公报中公开。但是,权利人可以请求延迟公开,延迟期限最长可达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延迟公开对于那些拥有若干外观设计专利而尚未选定最后将行销其中哪一种情况也十分有利。日本有申请保密制度。对于研制周期较长的产品,如汽车车型,从产品开发到上市平均两年半,企业不希望过早的公开其外观专利,针对这一需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内容可以最为保密申请不被公开在外观设计公报上,要求必须在一处申请之日起提出该要求,保密时间最长期限为3年。

  我国可以借鉴延迟公开制度。权利人若不相立即公开其外观设计,,从而更有效的保护其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