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第十五条【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发布时间:2020-02-12 16:32:15


专利法解读:第十五条【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的规定。

一、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是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标志,通常是表明“专利”或者“中国专利”的文字或者符号,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统一的样式,专利权人可以自己设计。。

专利权人行使标记权,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表明自己的产品是经过严格审查后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从而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赖,以增强该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享有专利权,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随意仿造。

二、有些国家是把权利人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的,专利权人如果未在其专利产品上标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他人仿制该产品不作为侵犯专利权,权利人不能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对便于公众认识专利产品,简化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和取证工作,确有一定作用。但是,这一规定有时很难操作,有些专利产品,如小的零件、散装的、粉状的产品,就很难在其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因此,我国专利法把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规定为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专利权人未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该专利产品,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不能以产品上没有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不知其为专利产品为理由,要求免除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