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盘清洗机专利起纠纷 原告向三家公司索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29 23:22:15


  认为3家公司侵犯了自己研究开发的计算机键盘清洗设备的专利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昨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索赔10万元   原告苏某生于礼泉县,现住在本市。他称,从2003年开始研究开发计算机键盘清洗设备,2005年8月份研究成功,并于当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后经国家专利局批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2日。   2006年下半年,第一被告西安费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西安费特)负责人赵某,多次找原告洽谈有关合作生产电脑键盘清洗机一事,在谈判中赵某向原告了解了这项使用新型技术的详细情况,随后就销声匿迹。但不久原告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看到了三被告关于使用新型技术产品的宣传资料,在市场上也发现他们销售该技术产品的行为。   苏某和其代理律师认为,三被告无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和其他损失。对其侵权行为,原告曾多次给予警告,但他们依然没有停止。原告于是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西安费特的负责人赵某和其代理律师认为,赵某在销售计算机工作中,发现计算机的键盘脏了不好清洁,就想做一个方便清洁键盘的仪器。后经多次研究并寻找相关的配件,设计出一种小巧便携的计算机键盘清洁机。因其小巧、方便、价格低,试用后反映很好。去年2月,赵某注册成立了西安费特,将自己设计的键盘清洁机作为其中一项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   后来听说原告苏某发明了计算机键盘清洗设备,就去见原告了解该设备的情况,但发现原告的设备比较大,需要一个较大的带轮子的支架,使用很不方便,而且受场地限制。而自己设计的产品小巧便携,适用于小型办公场所等地,与原告的产品结构不相同,于是就各做各的生意,没有在意。   同时,他们认为原告专利文本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属于公知技术,在此之前就有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了专利。而且原告设备中毛刷由电机带动起清洁作用,根本不具有创造性,是经常会用到的结构。另外,原告产品体积大价格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处于劣势。   据此,,维护其的权益。   分歧太大调解未果   此案的第二被告是西安虹洁科技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刘某辩称,去年8月,公司通过互联网找到西安费特,并购买了一台费特KB100型键盘清洁机。同年10月与西安费特商议,在网上代为销售费特键盘清洁机,公司只是把费特键盘清洁机图片放到公司网站上,并没有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且未售出一台。公司对费特键盘清洁机的权属问题毫不知情,因此他认为,本公司与其他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时,他们也未收到原告任何形式的警告。   第三被告深圳威洁专业电脑清洗服务中心昨未到庭。   法庭上原被告都提供了各自的证据。经过质证和辩论等程序,法庭暂时休庭。随后,法庭进行了调解,因原被告分歧太大未果。(记者 张小乙 实习生 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