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产销侵犯专利权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0-01-25 2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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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新华网 如今,顾客到中小餐馆吃饭,基本上是用消毒中心配套的、经包装膜密封消毒过的碗碟杯勺。由于“套装消毒餐具”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制止未经授权而使用这一专利者,,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nbsp 针对中小餐馆图省事方便的心理,桂林市餐具消毒中心(下称桂林消毒中心)经过多年探索和研发,率先推出了套装消毒餐具,受到了普遍欢迎。2005年4月6日,桂林消毒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06年12月20日获得了“套装消毒餐具”实用新型专利权。

&nbsp 桂林消毒中心获得专利权后,马上批量生产销售套装消毒餐具,并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他人生产销售这一专利产品。2007年3月6日,桂林消毒中心与桂林市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采取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桂林市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在桂林市内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专利许可使用费为2万元。

&nbsp 此后,桂林消毒中心发现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套装消毒餐具。而且发现,2007年5月18日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还与欧某签订了套装消毒餐具使用合同,约定由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向欧某提供套装消毒餐具,顾客每使用1套收费1元,如无丢失和破损,所收费用按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占0.8元/每套、欧某占0.2元/每套来分成。

&nbsp 自己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来研发这一实用新型专利,却被他人轻而易举侵犯,桂林消毒中心为此十分恼火,遂委托桂林的律师为代理人,。

&nbsp 桂林消毒中心诉称,他们研发的实用新型专利套装消毒餐具投放桂林市场后,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作为阳朔县的餐具消毒企业,未经桂林消毒中心许可,擅自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在阳朔县市场上生产销售与桂林消毒中心专利技术相同的套装消毒餐具,从中营利。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用9000元,共计2.9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nbsp依法认定属侵权 判决担责要赔偿

&nbsp 在开庭前,南宁中院组织双方证据交换,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口头承认,自家生产和销售的套装消毒餐具参照了桂林消毒中心的包装方法,但当时不知道桂林消毒中心拥有专利。现赔偿的数额较大,。

&nbsp 2008年10月29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专利权纠纷案。经合法传唤,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中院缺席审理。

&nbsp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桂林消毒中心向中院提交了如下相关证据——

&nbsp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专利年费收据,用以证明桂林消毒中心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所持的专利仍有效。

&nbsp 二是桂林消毒中心生产的套装消毒餐具照片,以及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生产的套装消毒餐具照片,用以证明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生产销售的套装消毒餐具与桂林消毒中心专利技术相同。

&nbsp 三是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与欧某签订的“集中式套装消毒餐具使用合同”及送货单据,证明其未经桂林消毒中心同意擅自生产销售桂林消毒中心专利产品,从中营利,构成对桂林消毒中心专利权的侵权。

&nbsp 四是桂林消毒中心与桂林市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及其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2万元的收据,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9000元的发票,用以证明请求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nbsp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桂林消毒中心为“套装消毒餐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nbsp 中院指出,根据桂林消毒中心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桂林消毒中心提供的照片,及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对桂林消毒中心的诉求及对证据的认可,应认定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在阳朔市场上生产销售了与桂林消毒中心专利技术相同的套装消毒餐具,且未经桂林消毒中心同意,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的行为使桂林消毒中心丧失了出售专利技术可获取的收益,预期市场利益减少。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的行为构成对桂林消毒中心的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停止侵权,赔偿由此给桂林消毒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

&nbsp 中院认为,桂林消毒中心诉请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赔偿数额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去年底,中院一审判决: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桂林消毒中心的“套装消毒餐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桂林消毒中心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桂林消毒中心为此案支出的实际费用9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负担。

&nbsp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阳朔县餐具消毒中心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上诉,目前已生效。

&nbsp ●相关法律

&nbsp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nbsp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