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⑩侵犯酒瓶专利

发布时间:2019-10-01 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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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中国食品产业网(通讯员 王庆华 高冬 邓波 记者 董莹莹) 今天,记者从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获悉,烟台威斯诺查尔斯酒业公司设计的酒瓶取得专利权,但另外一家酒业公司正在使用形状相同的酒瓶并装酒出售,而这种酒瓶由某玻璃制品公司制造,威斯诺公司将这家酒业公司和玻璃厂告上法庭,,玻璃厂赔偿威斯诺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nbsp  据了解,威斯诺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祥云设计的酒瓶已取得专利权,且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但是,鲁祥云发现被告烟台某酒业公司使用与他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形状相同的酒瓶装酒出售,而且该公司使用的这种酒瓶是闻喜县某玻璃制品公司制造的。于是,。

&,被告闻喜县某玻璃制品公司制造、销售的酒瓶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烟台某酒业公司销售以被告闻喜县某玻璃制品公司制造的酒瓶盛装的酒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由于被告烟台某酒业公司能够提供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知道该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烟台某酒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烟台某酒业公司的行为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行为。

&,烟台某酒业公司、闻喜县某玻璃制品公司均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闻喜县某玻璃制品公司赔偿威斯诺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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