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与期待——春华秋实又一年--纪念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施行一周年

发布时间:2020-07-01 01:23:15


  春去秋来,春华秋实。屈指算来,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实施新专利法的实绩频传,颇见成效。怃今思昔,我情不自禁地从书架上重新寻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桔黄色封面的厚厚三大卷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和深蓝色封面的厚厚两大卷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再重温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条条文文,继而回味自己在教师与律师工作中关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的所见所闻和所思所想,既为实施一年以来已经取得的显著绩效满怀信心,又对继续实施和我国专利法与时俱进地充满期待。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明显存在应对1992年1月17日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之痕迹;世纪之交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又烙印上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而努力全面衔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印记;因此,可以说我国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多少带有被动修改的性质。但我国专利法的这第三次修改,应当说是一次主动性的修改,其动因主要在于为了进一步顺应国际潮流,适应我国国情而自我完善和提升中国专利法律制度,以适应我国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需求。在200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可能涉及的四大方面共19个主要问题制定并公布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就这些主要问题的研究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的结果是分布在全国高校、研究机构、实务单位的36个课题组中标,分别承担这19个研究课题。当时我所在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就中标了其中的3个研究课题,在此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系列中,我们又承担了相应的研究任务。参加这一些研究工作的见闻也使我们深深感悟到,从2005年启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系列研究课题,直至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再至2009年末颁布施行配套于新修改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五年磨一剑,辛苦不寻常。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组织出版的这5大卷近400万字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就是最有力的佐证。

  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共修改了29条,又增加了7条,使得我国专利法的总条目由原来的8章69条增加至现行的8章76条。其中,顺应我国正处于从知识产权数量战略向知识产权质量战略转型的历史性阶段,新修改的专利法适度提高了授予专利权标准的门槛,将授予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从过去的“混合新颖性”提升为全面的“绝对新颖性”;同时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中明确了“创造性”条件。又如,原来的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专门的关于共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之行使的规范,我们在上述研究报告中曾提出了增加“共有条款”的建议,新修改的专利法的第十五条增加了相应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还如,在合理限制专利权利与反对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或者强化了诸如强制许可、现有技术抗辩、禁止恶意诉讼、允许平行进口等规定。

  一年来,由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保驾护航和引路导向,我国专利工作也红旗招展,成效明显。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就高达百万件,在全世界范围内逆势上扬,而且增幅显著。

  在回顾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一年来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同时,我期待着我国专利法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例如在上述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共有之行使的规范方面,在迄今仅仅规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现有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及在其共有而且没有具体约定的前提下,对应专利申请技术实施之相应规范。还如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中配套增加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但上述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定的相关具体法律“边界条件”,却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范,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因为专利是当代最重要、最敏感与最活跃、最动态的市场、经济和法律元素之一,所以,专利法的修改也应该与之匹配,根据其特殊性质以及应急需要,加快修法速度和提升修法频率,应当积极落实和大胆容许“头痛治头,足痛治足”式的短平快修改法律模式。我们不但需要“数年磨一剑”全面覆盖的基础性法律修改模式,同时也需要“数月磨一剑”甚至应急时“一年改几次”的“点对点”的短平快修改法律模式,两者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所以,我也期待着我国专利法的进一步的可持续的系列修改。(知识产权报 作者 陶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