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确定性面临的困境

发布时间:2019-08-30 07:00:15


目前,在许多领域,尤其是一些竞争激烈的领域中,如果要问某项技术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大多时候所得到的答复都是“侵权”或者“可能侵权”,很少有人能够以负责任的态度、肯定地告诉你“不侵权”,当然一些在该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大公司属于例外。

  专利权不确定的状况显然不符合专利制度的初衷:既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已经到了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程度,而且应该想办法予以解决。

  一、专利权不确定的表现形式和原因

  1.同一领域的专利权太多

  例如以“semiconductor”为关键词在WPI世界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得到67.2566万篇结果;而以“半导体”作为关键词在中国专利数据库CPRS中进行检索,则得到3.6827万篇结果;这些结果中,还不包括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专利。同一领域存在如此之多的专利,任何个人或者小团体想要把它们完全了解清楚,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而一些强势集团在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往往不说明你到底侵犯了哪些专利,而动辄列出成百上千件专利,让被控者无所适从。

  2.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有些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是没有确切意义的新词、有些是容易引起歧义的,这将造成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界不清楚;有些权利要求的边界看起来是清楚的,但其范围非常大,如果没有既懂专业、又懂专利的人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仔细分析,也很难确定其保护的细节。

  3.侵权判定的标准不清楚

  发生专利纠纷后,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程序都需要进行侵权判定,判定包括如下方面:(1)字面侵权,此时主要问题是如何解释权利要求;(2)等同侵权,此时的主要问题是等同的范围如何确定、何时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3)是否存在“多余指定原则”。

  其中“字面侵权”的争议相对较少,但由于法官缺少专业背景,因此实际上在解释权利要求和进行对比时,仍然存在不少困难。而对于“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来说,则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包括“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是否应该存在,它们在什么情况下适用,适用的标准是什么,“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的关系是什么,两个原则如何平衡。笔者认为,“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是造成专利权范围不清楚的最重要原因。

  4.检索手段的限制

  目前,专利信息已经多得不可胜计,但国内还没有一个比较理想的、可以方便地检索到专利文献和其法律状态?即专利是否授权、是否仍然有效、保护期限还有多长时间等?的数据库,公众不能及时检索到这些关键信息,要么不敢进行技术研发,要么承担侵权的风险,这对于技术进步是非常不利的。

  二、 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专利权确定性所存在的问题:

  1.在专利审查阶段严格掌握“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并且避免重复授权,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低水平的技术获得专利权,也能够减少许多重复专利。

  2.除了审查员在审查阶段不允许权利要求范围不清楚的情况出现外,如果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阶段听取审查员对权利要求范围理解的意见,将对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大有裨益。

  3.在侵权判定时,抛弃“多余指定原则”;慎重适用“等同原则”,即使运用“等同原则”,也应该限制在特殊情况,而不应是一种常用手段;笔者认为,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包含想要保护的内容,是其撰写失误造成的,其后果应该自己承担,除非专利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应该承担这样的后果。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禁止反悔原则”是其限制条件。

  4.政府拿出资金和人员建立合格的数据库,使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检索到专利信息。

  专利权是一种私权,是对某技术方案的排他性权利,如果某技术上存在多个排他权,则必然会增加该技术的成本,影响其实施。一项技术如果在某国家或地区被授予专利权,则公众对其负有不侵权的义务,但如果这些专利不具有确定性,公众要么无从得知存在什么专利,要么不知道这些专利的法律状态,会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这将对专利制度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使专利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知识产权报 曾武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