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候审时应思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5 15:58:15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中,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呢?主要的关键情形有哪些呢?存在着怎么样的一个问题与及原因,需要如何进行解决呢?小编下文与您详细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

  一、取保候审解除的法律依据及几种情形

  取保候审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的解除有三种情形: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三是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这种情形主要是被取保人违反了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有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审的特殊条件(如病愈、哺乳期已满)消失而决定逮捕的。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依我县公、检、法三机关实施这一制度的情况来看,在解除取保候审上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认为届满自动解除,无需办理法律手续,导致超期取保现象的发生;2、口头解除,无相关的法律和审批手续;3、在人保案件中,只向被取保候审人本人宣布解除,忽略了向其所在单位宣布和对保证人的告知;4、在财保案件中,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虽未违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但决定取保单位仍以各种理由违规没收保证金;5、起诉决定的同时取保候审自动解除,无需任何机关再行解除手续;6、执法主动意识差,绝大部分案件是因被取保人的申请而解除;7、对应由哪个部门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侦查机关,有人认为是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机关。

  存在以上几方面问题的原因: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应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如何监督和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在这方面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现象。二是决定机关和执行解除机关往往是同一单位,不利于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超过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总和的90%,解除执行机关依法应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检、法两家决定取保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决定机关不按规定移送保证金,执行机关也不履行监督和约束的职责,实际上仍然是自家决定,自家解除,自家执行。三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理解和执行不尽相同。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得在7日内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继续取保候审的得重新决定。第23条又规定: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变更保证方式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由此看来这12个月不是同一案件诉讼过程三家合用期限,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受案单位因这一程序烦琐,或因根本不了解这一规定,将这12个月作为三机关的合用期限。受案单位既使继续取保,也不再重新计算期限,也不作重新取保的决定,使这一规定成一纸空文。因此由哪个部门作为原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决定就出现了扯皮现象。四是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违规没收的保证金作为本部门办案经费的补充。五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不强,规范执法、尊重人权的意识淡薄,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三、依法解除的必要性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