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欧美信息技术专利获权情况一览

发布时间:2019-08-30 04:46:15


  目前,软件专利日益受到专利权人的青睐,然而对于专利机构和专利法院来说,情况却恰恰相反。这是由于大部分软件旨在对以往手工程序实现自动化,而对于软件专利,至今尚未有公认的定义。自由信息基础设施基金会(FFII)将软件专利定义为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任何计算机功能的专利。软件专利的拥护者认为软件发明有益于现代生活,因而应当享有与其他技术领域发明同样的激励机制。

  对于商业方法专利至今仍存有较大争议。部分专利申请希望就商业运作一类的商业方法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此类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以及应当获得何种程度的保护一直是人们争论的问题。

  本文围绕最近澳大利亚、美国欧洲在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方面的一些审查决定,对上述各专利机构的信息技术专利获权情况予以简介。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软件并未禁止其获得专利权。《澳大利亚专利法》对于不同种类的软件实行与其他种类发明同样的专利授权审查标准。在澳大利亚,软件还可获得版权保护。

  对于商业方法专利,情况就不尽相同了。在最近一次的案件审理结果中,,并具备有形性、可触性、物质性和可见性时,方能获得专利权。因此,那些不具有物理形状的“纯”商业方法在澳大利亚不能被授予专利。

  上述原则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最近公布的一项决定中得到了补充。在一件有关不动产股票发行反向抵押方法的创新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表达的观点为“人工生成的事务状态”概念需要“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应用科学或技术”。

  欧洲和英国

  很长一段时间内,欧洲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主题范围并未根据行政或司法决定而得以扩大,专利申请人一直在与此限定性政策相抗争。实际上,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定,商业处理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发明的范畴,不能授予专利。但是如果新方法解决了技术问题,而不仅仅单纯解决管理类问题,则是可以予以授权的。

  欧洲委员会试图使软件专利有效并促进其发展,但遭到许多企业和专业人员,特别是开源社区的反对。目前在美国和澳大利亚适用的对商业方法授予宽泛的、非技术性专利的原则,欧洲则明确反对。

  在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上,最近的两份审理决定显示出对同一部法律全然不同的适用。,,宣布了四步法则:1)适当地分析权利要求;2)认定实际贡献;3)判定是否完全落入被排除的技术主题范围之内;4)确定实际或所谓的贡献是否具有技术实质。

  与此相反,欧洲专利局(EPO)最近针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作出的一份审查决定强烈批判上述原则“与EPC相左”。上述原则亦由于与EPC的善意解释原则(good-faith interpretation)相违背而遭到EPO技术上诉委员会的摒弃。技术委员会确定的专利授权条件包括四项要求:1)一件发明;2)新颖性;3)创造性;4)工业实用性。

  判定一件申请是否属于发明,必须看其是否具有技术特性,即所具有的特性不完全属于被排除的技术领域(比如商业方法)。允许技术和非技术特性相混合。根据这些要求,许多专业人士认为目前在EPO获得商业方法或软件专利相比英国知识产权局要容易一些。

  美国

  虽然《美国专利法》不排除对商业方法或软件授予专利权,但对于此类发明申请不予授权的情况也确有发生。

  长期以来,美国信息处理类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与其他种类发明相同。直至最近,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规定,商业方法类发明必须应用、包含科学技术或能推动其发展,方可授权。

  年10月,USPTO上诉委员会在一起单方再审查案件的多数裁定(majority decision)中推翻了这一立场。委员会认为上述“科技领域”的要求因现有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而缺乏法律支撑。根据这一裁定,USPTO颁布了临时性《专利审查指南》,以确定一件发明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物质或机械的制造方法、产品或成份。

v. Merc Exchange案件的审理决定亦影响到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Merc Exchange公司起诉eBay和Half.com两家公司故意侵犯其3件商业方法专利。 Exchange公司的2件专利,判决Merc Exchange公司获得损害赔偿金,但驳回其永久性禁令的请求。,因此颁布永久性禁令将不利于公众的利益。,认为除特殊情况外,。

,,还制造了更多的混乱。。

  结论

  商业方法和软件类专利申请量,特别是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申请量持续增长,部分原因是人们感觉这些专利在这些国家较其他地方更易获权。软件专利申请通常是对软件进行相对较小的增量性改进(incremental improvements),但此类发明仍须符合发明专利授权的各项要求。

  商业方法和软件技术在获得专利权问题上一直被认为是有争议的技术主题。建议申请人在获得专利保护方面寻求专业性建议。特别需要考虑在不同管辖区域递交专利申请的策略以及权利要求的具体撰写问题。(何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