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业热谈“两高”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25 19:41:15


本报讯(记者刘 河)在12月23日由中国软件联盟举办的软件保护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两天前刚刚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为了与会官员、企业代表、律师讨论的焦点。  对于该解释的公布,与会软件企业代表都一致表示了由衷的欢迎,定罪量刑标准的降低以及处罚力度的加大尤其受到了大家的高度评价。软件行业历来就是遭受盗版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众多企业所开发的软件几乎都有被盗版,被修改,被肆意传播。而此次《解释》所带来的针对所有侵权者的巨大震慑力却给软件企业们带来了相当大的信心和喜悦。由于某些种类软件的价格是很昂贵的,单单一个软件的价值就会达到十万或者几十万元,所以定罪量刑标准的降低就意味着对于软件侵权执法工作可以更多地利用刑法的力量予以打击了。  此外,有代表认为,由于软件可以实现信息完全复制,并且传播起来极其简单,所以更多的软件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流通环节,发生在网络上。在《解释》中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虽然这款规定明确了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按照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但却依然无法对软件版权实现更为具体的保护,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因此,与会企业代表更为期盼的是年国务院法制办即将出台的关于网络传播权的法规。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