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

发布时间:2019-08-30 17:50:15


  管辖权异议书,,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管辖权异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管辖权异议书的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 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 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 审理。,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