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3 23:08:15


,可能会有大部分是属于指定管辖的,,那么,到底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规定?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可以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高法解释》

  第17条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18条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第19条 ,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

,,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2条 ,。

  二、

,。

  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

  管辖不明的情况,,,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

  2、

,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

条规定:,。,,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哪个机关有权决定指定管辖

  关于行使指定管辖的机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 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指定管辖机 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 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 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如:,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还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指定管辖的机关是发生管辖权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因此,必须注意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 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级。当然依据法律的规定“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对具体的有管辖权争议的机关来说可能不是仅高一个层级的问题,在学习和 掌握行政处罚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时,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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