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谈正确理解对待问题专利

发布时间:2019-08-31 11:35:15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也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中心环节。那么,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该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最近一些媒体报道的“问题专利”和“垃圾专利”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

  记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建立了20多年,您如何评价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所走过的历程?

  田力普:我国真正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最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才逐渐被全社会和广大公众所认识。

  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第一,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第二,我们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在内的工作体系;第三,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建立这个体系,英国用了300多年,美国用了200多年,日本用了100多年。

  在鼓励发明创造方面,我们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去年我们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分别是11万件,都居世界第一位。

  这些成绩虽然很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水平方面存在差距;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存在差异,制度的建立比较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建立和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不仅要做出巨大的努力,而且要经历艰苦的过程。要承认这种差距和差异。

  记者:最近,某些互联网站登载了类似“我国垃圾专利比重超过50%”、“问题专利”这样的消息,这使许多公众感到很困惑。请您介绍一下这是怎么回事。

  田力普: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谈一谈关于“问题专利”和“垃圾专利”这两个概念。关于“问题专利”,200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题为《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当平衡》的报告中将其定义为:在授予专利权后,保护范围过宽或权利本身仍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专利。关于“垃圾专利”,在国内外正式文件和研究报告中都没有定义。从网上的有关文章分析,“垃圾专利”实际上指的是那些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专利,这些所谓的“垃圾专利”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个领域。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问题专利”不等于“垃圾专利”。“问题专利”在一定程度上对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专利的授权要求具有一定的发明高度,但技术的发展总是渐进的,任何新技术的研发都离不开已有技术作为基础,绝大多数不具备授予专利权所需要的创造性等条件的专利申请,都或多或少地公开了新的技术内容,这些技术内容构成了技术发展的阶梯,所以绝非垃圾,

  其次,我们要明确,网上反映强烈的并不是“问题专利”,而是“垃圾专利”。“垃圾专利”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我们应当正确地理解和对待。第一,我国专利制度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领域的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这是造成出现这类低质量专利的客观原因。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不仅是我国,而且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采用这一做法的原因主要是从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考虑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高度有限,投入的开发成本也不多,申请的数量较大,如果全部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将会花费巨大的社会公共资源。所以专利制度采用了初步审查的方式。这一方式在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的同时,必然带来良莠不齐的可能性,这是无法避免的。第二,近几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为了鼓励专利申请,相继出台了一些资助政策,这些政策对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民族的创新积极性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新出台的政策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以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衡量标准,于是少数专利申请人出于投机心理,将现有技术不做任何改进申请了专利,以套取资助,这是出现这类专利的主观原因。

  那么,该如何有效地避免“垃圾专利”的产生呢?在此方面,我们已经着手在做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已启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力求全面解决专利制度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其中包括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二是指导地方政府完善有关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政策,建议将资助重点集中在那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上,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恶意申请套取资助的现象。,引导公众和企业利用无效程序减少“垃圾专利”的危害,引导专利申请人诚信申请、。

  关于最近互联网上登载的类似“我国垃圾专利比重超过50%”这样的消息,是严重违背事实的。一方面,不能简单地讲“问题专利”等同于“垃圾专利”,二者有本质区别;另一方面,不能将被请求无效的专利中请求成立的比例,作为“垃圾专利”的比例。因为,被请求无效的专利(每年2000件以内)是所有专利中一个特定的部分,其被无效成立的比例对全部的专利而言不具备普遍性。无效专利的比例达到50%,但是无效专利在总授权专利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约为0.2%),同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中还有一大部分属于“问题专利”。因此,不能得出我国的“垃圾专利”达到50%的推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中出现了少量的“垃圾专利”,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其初步审查制度现阶段仍然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一方面,我国许多制造产业位于产业链下游,创新多以外围的、简单的改进技术和再创新为主,这些技术的市场寿命往往十分短暂,因此,发明高度要求低、程序简单、申请费用低廉、获权快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于鼓励和保护权利人的创新和利益无疑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成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形成和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尤其是近年来已成为中小企业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

  记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将知识产权工作推向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下一步我们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何打算?

  田力普:最近,,文章中提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科学的论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自主创新,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我们目前正在着手几项重点工作。

  第一,提高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第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和组织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三,帮助和促进企业开发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第四,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第五,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记者 蒋建科)


(编辑:专利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