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美”被指剽窃专利 法院认定不侵权

发布时间:2021-03-27 00:33:15


  因认为“婷美”文胸通过不正当手段剽窃了自己的“开敞式文胸”专利技术,,并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0万。,该案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并未构成专利侵权,故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2年10月,王女士申请了一项“开敞式文胸”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9月被授权公告,成为“开敞式文胸”的专利权人。据王女士介绍,“开敞式文胸”属于女士内衣领域,是一款不同于一般样式的文胸,特点是能够很好地承托乳房,穿着舒适,没有束缚感,还适合哺乳期的母亲,不妨碍给孩子喂奶。“开敞式文胸”专利最为独特的地方是杯罩为月牙形曲面体设计,由相互叠置在一起的面层、海绵体、内层及托架组成。这样的月牙形设计,能够保护乳房,防止乳头凹陷,还能起到保健健美的作用,并填补了哺乳期女士用品及同类产品的空白。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告在获得专利证书后,为推广该专利,曾主动找到婷美集团负责人商谈合作事宜,婷美集团听取了专利设计特点,并索要了样衣。不久,婷美集团将样衣退回给王女士,回绝了合作事宜。2004年春节前,王女士在商场发现婷美公司向市场推出的新款女士内衣,吸收了她的月牙形专利设计。王女士感到非常气愤,经多次与婷美集团协商未果,遂以婷美集团生产的婀娜装、矫姿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婷美集团代理人称,虽然原告陈述双方曾洽谈过合作问题,但这与专利根本没有关系,该公司的产品不存在侵犯王女士专利权的问题,也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中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王女士“开敞式文胸”专利包含的技术特征是背带、肩吊带、两个左右对称的杯罩,其为月牙形曲面体,由相互叠置在一起的面层、海绵体、内层及托架组成。,“聚拢胸托”及“矫姿服”杯罩部份均并不包含海绵体,且底部亦不包含托架。“婀娜装”不具有背带,且杯罩部份亦不具有海绵体及托架,因此,三款“婷美”产品并不具有王女士所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鉴于此,,未构成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