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利司通”案看电动自行车行业严重的克隆现象

发布时间:2020-03-25 11:02:15


  阅读提示  电动车行业中“克隆”现象频发,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多发区。9月25日,常州普利司通诉天津速派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常州普利司通诉天津速派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维持原判,以普利司通公司的全面胜利而告终。。普利司通为开拓中国国内电动自行车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在原有E3000型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研。经过近一年的开发试验、研制,于2005年3月正式投放了一款低踏板的比克妮卡3型(PK3)电动自行车,并早在2004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比克妮卡3型(PK3)电动自行车很快就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然而就在新产品投放市场不到5个月时间,大量克隆比克妮卡3型(PK3)电动自行车出现在市场上。由于仿冒产品无需大量的研发和试验费用,加之所用廉价原材料,以低价来抢占普利司通的市场份额,给普利司通造成了损失。”常州普利司通副总经理雷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此,普利司通公司向众多仿冒厂家发出了多封律师函予以警告。其中,不少厂家进行了协商,但也不乏警告未果者。为此,2005年11月常州普利司通以其生产的比克妮卡(E3000型)电动车的车架外观专利和外壳专利遭到侵权,将天津市速派奇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送上被告席。,2006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常州普利司通电动车有限公司电动车外壳、车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专用设备和工具;责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一审败诉后,天津速派奇公司不服。“我们的车架是从天津的一个厂家购买来的,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速派奇公司一位负责人这样向记者表示。天津速派奇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动自行车外观  “撞车”频频     其实,长期以来,电动车行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多发区是不争的事实。“电动自行车因为其价格优势和实用性,适合中国国情,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市场,正处于上升期。利润驱使使得很多商家趋之若鹜,纷纷进入电动自行车行业。”雷达告诉记者:“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进行开发、设计以及测试的技术实力。”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和也表示:“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产品自身性能的不断改进完善,电动自行车内外销市场潜力很大,电动自行车行业是一个新兴的前景十分看好的行业。然而,这个行业也是一个尚不成熟的行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据统计,全国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有1300多家,其中,不少是螺丝刀车间和夫妻工厂。    此外,“由于专利申请和授权之间往往有时间差,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平均在一年左右,但是模仿一款新的产品往往几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同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知识产权官司诉讼费用成本高、举证也比较困难,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这使得很多抄袭厂家存有侥幸心理。”雷达表示。据他介绍,普利司通在日本申请了电动自行车的发明专利,但由于在中国起步的时间比较晚,目前仅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5个。    电动自行车行业中“克隆”现象泛滥,有些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剽窃侵害原创者的合法利益。“这不仅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创新,尤其严重的是,一些厂家只在外观上简单模仿,但在产品的安全性能上存有很大问题,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为此,王凤和呼吁行业内企业要加强自律,特别是要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普利司通也表示,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以及对广大消费者负责,。有幸的是,在采访中,雷达一再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在逐渐加大,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规范,以及此类诉讼形成的威慑力量及其对行业发展的积极引导,他相信这种抄袭的现象将会在今后两年逐渐得到改善。(记者 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