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资金资助专利权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0-08-08 2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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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资助专利保护、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对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为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市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应视情建立专利专项资金,并根据专利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加大资助支持力度。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及产业化的费用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补助;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律师:我不愿为被告辩护

  历时10多个小时,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件庭审于昨日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贵州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今开庭

,8日8时30分庭审开始,中午短暂休庭后,14时左右继续审理,直至9日零时30分左右庭审全部结束。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校女生到其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被告人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先后在袁荣会所租房内嫖宿幼女。经过刘某某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将一幼女带到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内嫖宿。

  7名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随后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了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

  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8日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庭审结束后,我们会主动向媒体提供一份新闻稿。,并允许公民旁听。

  法界争议:律师该不该拒绝为嫖宿幼女者辩护?

  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已开庭审理,出于对嫖宿幼女者的痛恨,没有律师愿为其辩护。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委托。 (4月9日《京华时报》)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按理说接受委托时不应戴道德眼镜的,可竟没有一个律师愿为这些人辩护,可见嫖宿幼女者有多大的民愤,连律师都避之惟恐不及了!律师是有拒绝委托之权利的,是否接受委托是律师的自由。律师可以有自己的原则和道德准则,有选择或拒绝为谁辩护的权利,谁也不能强迫他们必须为谁辩护。虽然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也许这种拒绝还能赢得民众的热烈掌声。但我认为,这种拒绝也许是不专业的,律师在心理上不必对“为嫖宿幼女者辩护”有什么道德障碍,不该将“为嫖宿幼女者辩护”与维护正义对立起来。

  一位名律师曾说过:律师既不是正义的天使,也不是魔鬼的化身。如果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那他就是值得尊敬的律师。正因为如此,《律师法》在强调律师的职责时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放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面。

  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已经很少有人认为“律师为恶人辩护”就是不道德或是帮凶了。首先,未经法庭审判谁也不能给嫌疑人定罪,即便最终被裁定有罪,因为有律师的参与和辩护,该裁定也是“建立在经过最细致的调查之后获取的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其次,即使是恶人,他也有一些法律权益,这些权益不能因为恶人的标签而被剥夺。想想,如果我们连罪大恶极者的权益都予以保障,还有谁的权益不会得到呵护?具体到嫖宿幼女案中,既有事实都是警方、检方通过媒体披露的,事实是否如此,。

  所以,在法律框架内为涉嫌嫖宿幼女者辩护与道德与否没有关系,而是实现正义必要的程序。,但职业律师不该如此,而应秉持法律精神与法律程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