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争夺战引发商标权保护争议

发布时间:2019-09-06 10:40:15


中国商标信息网资讯(引自中国经济时报)

随着中国互联网第二春的来临,域名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基础资源,其热度也不断“升温”。围绕域名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微软痛打抢注其域名的“网络蟑螂”、网友抢注“团圆兔”域名、大学生抢注“银座超市”建网上商城……

  在企业域名纷遭抢注时,各方评论声音也层出不穷。一些企业和评论人士认为,域名抢注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应从制度和法律上对商标进行保护,杜绝域名抢注。针对这种观点,法律专家指出,从国际互联网和域名界的发展规律来看,如果用商标权遏止域名权,不但起不到规范域名市场的作用,反倒会适得其反,引起域名体系乃至互联网的混乱。

  抢先注册≠恶意抢注

  据业内著名律师于国富介绍: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之所以出现抢先注册的现象,在于域名是稀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好域名就像好地段的房子一样,先下手为强,先注先得。抢先注册是一种良性行为,是域名注册的一种合法手段,从国际上各个发达的域名体系情况看来,“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惯例。

  既然域名抢先注册并非违法,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何近期在国内备受争议呢?于国富认为,目前许多对域名抢注以及域名投资提出质疑的声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概念: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

  于国富介绍说,从国际通行惯例以及目前国内的管理规则上看来,域名抢注并非违规行为。被列为违规的是“恶意抢注”行为。所谓恶意抢注,国内外的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为。明显的恶意抢注如:注册某知名企业域名并向该企业高价销售,这便是典型的恶意抢注情况。于律师也表示,关于抢注是否恶意的认定,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非常复杂的情况,并非一眼便能辩明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

  商标权与域名权孰大孰小

  对于有可能出现域名权益纠纷的事件,是否可以采取先审查后注册的方法进行规避?对此,外交学院的薛虹教授表示,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因为域名注册机构只是技术管理机构,由域名注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审查责任明显不现实;一旦增加域名审查环节,域名注册流程无疑将如同商标注册一样冗长,这种效率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也不相匹配。因此,在域名管理上,现行的“先申请后置审核”的管理原则,对我国域名体系发展、对企业提高域名意识以及促进互联网发展各方面均是有利的。

  域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等存在冲突。因此,从域名产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域名争议。针对个别网民提出用现有的商标权益来决定域名权益所属的做法,法律专家持否定的观点。

  著名法律专家胡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出现的纠纷中,始终处于支流乃至末流地位。域名纠纷之所以受到一定关注,只是因为此类纠纷形式在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看来,还很新鲜,故进行了过多渲染。事实上据统计,近几年来,。

  对此,于国富律师对记者说,商标本身重合概率很高,根本无法建立域名与商标的一一对应关系。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常常出现重合,例如“长城牌”,大到汽车、小到墨水,都有注册商标,并分属不同主体。如果因为长城汽车提出异议而删除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显然侵犯了长城墨水的权利。如果这一矛盾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风险则更难把控。

  域名纠纷解决途径

  在近期一些域名纠纷的报道中,也有个别人士建议由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出台措施,代为保护商标权或代为权益人主张商标权。

  对此胡钢律师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本质属于民事纠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介入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利益冲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司法权的藐视和侵蚀,构成对民事权益的侵犯。此种权力非法扩张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据调查,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早就可依法处理。首先,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为处理域名纠纷发挥了便捷、高效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多起案件进行了成功审理,发挥了终极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威力。

  基于多次的司法实践,胡钢律师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个案情况均不相同,且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专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均是秉持极端审慎的态度。若仅以商标为标准来全面调整现有的域名归属,此种“行政一刀切”的做法,不具有任何的可操作性,而且将人为制造现有域名体系的混乱。就如“长城”可能被不同人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国家注册成不同的商标(可能总数上千个),很难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决定划归何方所有。

,指出对与民事权益有关的域名,不应以实行预留等方式介入管理。“商标注册人怠于预先积极注册相关域名,而事后又怠于行使法定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试图通过行政途径来取回权益,不仅可能误导管理机构,甚至可能将管理机构拖入违法行政的泥沼中。”于国富对域名管理机构介入民事权利纠纷行为的后果表示担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特别指出,公共权益虽然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护,而民事权益纠纷在全球范围内的域名注册当中都是不可避免的,防范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加以重视,提高“域名意识”,提高权利保护观念。企业只有增强自主域名保护意识,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