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首次“重典”治盗版光碟贩卖行为

发布时间:2020-04-19 07:02:15


  贩卖盗版光碟可不再是小事了。近日,广西南宁市首次集中宣判3起因贩卖盗版光碟,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4名音像店老板,因贩卖盗版光碟,,并处高额罚金。这也是南宁市首次“重典”治盗版光碟贩卖行为。

  今年4月初,全国“扫黄打非”办接到电话举报,反映“南宁市民族商场盗版光盘库房储存大量盗版、淫秽光盘”。4月21日,、、版权、文化等部门联合行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商场3楼陆某和林某的音像店内,查获疑似盗版光碟2.9万多张。在江某的音像配件商店内,查获疑似盗版音像制品2.4万多张,并查获疑似淫秽光盘900张。而在谢某的分公司内查获的涉嫌盗版光碟达7.6万多张。这些疑似光碟经鉴定,均属于盗版光碟。拘留

  据主审其中一案的法官刘文茵介绍,此前,对于类似案件,由于查获的光碟数量庞大,侦查机关难以在短时间内查明著作权的权利人,公诉机关均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指控。今年1月10日,、。《意见》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谢某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零售、批发方式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数额巨大。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进行批发、零售的侵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虽然这些盗版的光碟并未流向市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对林某、陆某的辩护人提出两人的行为,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辩解,。

  而江某贩卖的淫秽光碟,最终只认定230张。,江某贩卖淫秽物品时,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4名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最终,,分别判处谢某5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林某、,并各处罚金1万元;,并处罚金1.2万元。(记者莫小松,通讯员欧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