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侵权纠纷,网站能否停靠“避风港”

发布时间:2021-02-24 10:45:15


面对侵权纠纷,网站能否停靠“避风港”

  视频网站上演版权大战。11件和712件,。3年增长60多倍,,反映了近年来国内视频网站版权之争愈演愈烈之势。

  ■ 将新闻进行到底

  拥有某艺人婚纱礼服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海正途公司将酷6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日前,,驳回了正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被告席上的“常客”。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是:网站仅提供服务平台,对涉案的内容并无审查义务或者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即被告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那么面对侵权纷争,网站是否都可以采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适用避风港原则还需满足一定的规则。她就此类已宣判的几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尽到事前提示义务能否免责

  BBS具有信息发布快、信息量大、信息发布主体广泛和虚拟等特性,故要求被告公司事先审查并予以删除,已超出了BBS经营者应具备的一般审查能力。

  【案情回放】

  2008年,原告张先生登录某知名论坛,发现其中存在多条具有侮辱性和攻击性的言论的帖子,张先生认为这些帖子对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多次致电被告公司,但一直未获联系。故张先生起诉,,删除上述帖子并对其进行赔礼道歉。

  被告公司辩称:作为电子公告的服务商,我公司只是提供空间的服务商,不是帖子的所有者。上网用户责任自负,BBS服务提供者只有提示义务,对于明显违法的帖子进行事后删除。我公司已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提示用户不可以发布非法的内容,并在论坛的显著位置对于举报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张先生从未向我公司进行过投诉,我公司在发现案外人发出的不规范的告知函后进行了删除,不存在侵权的过错。

  【法官说法】

  BBS具有信息发布快、信息量大、信息发布主体广泛和虚拟等特性,、淫秽等信息内容,故要求被告公司事先审查并予以删除,已超出了BBS经营者应具备的一般审查能力。

  为尽其一般审查义务,被告在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时,已将使用协议公布于网站首页,,但所贴言论不能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用户如发现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使用协议的,有权按BBS投诉规则进行投诉,且告知了投诉方式,故被告已经对用户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且在得知起诉后,已经删除上述帖子内容,。据此,被告已经尽到其作为BBS管理人的一般审查义务,可以免责。

  【法律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是涉及互联网民事行为的前提性条件,作为网站经营者对于网站中具有上述特征的信息应当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 

  仅提供搜索链接能否免责

  搜索引擎系基于技术手段自动进行信息检索,故其无法判别网络信息的权属性质。在权利人未向信息发布网站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并不存在过错。

  【案情回放】

  原告田女士系职业模特,2006年起,原告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公司图片搜索可获取其百余张肖像图片,被告搜索引擎公司未经其许可,从事该项服务,并向公众提供点击浏览、下载打印和上传等服务,并通过点击量获取巨额利润,对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已经构成对肖像权侵权。故起诉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被告某搜索引擎公司辩称:我公司系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本案诉争的图片是发布、刊登在第三方网站上,搜索引擎服务仅起到了查询并定位的作用。搜索引擎搜索网页或文件的过程,是由搜索引擎系统依据技术规则自动完成的,对于该搜索结果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权利无法进行识别。田女士在起诉之前,从未履行通知义务,我公司收到田女士的起诉书后,及时断开了涉案图片的链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官说法】

  搜索引擎使用目的在于自动在互联网中抓取、收集各类信息,并按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以方便信息查找,其作用是在搜索引擎公司网站与存有图片的目标网站间建立桥梁。由于图片的格式特点致使其仅能以缩略图形式显示,且显示目的在于方便浏览者对图片的区分选择,而非对其提供图片的观赏、编辑或下载保存,故图片搜索引擎所形成的缩略图仅为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搜索引擎系基于技术手段自动进行信息检索,故其自动无法判别网络信息的权属性质。在权利人未向信息发布网站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并不存在“过错”,此时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故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基于搜索结果所形成的缩略图并未对权利人构成侵犯。

  【法律提示】

  在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相关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如果权利人未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或者通知内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过错继续使用并无不当。

  网友上传视频网站能否免责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原告某影视公司是某著名影片的著作权人, 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某视频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这种行为给原告正常行使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巨大困难,故要求某视频网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