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深刻地理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发布时间:2021-03-23 19:05:15


中国知识产权报 自2008年6月我国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至今,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名词已不陌生,但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却还是疑问重重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有何关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三大战略间如何相互促进?近日,本报记者约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毛金生、副研究员董涛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层解读。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变革进入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媒介机制
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们已经耳熟能详。一提到“科技”,人们都会认为重要,但是一说到“知识产权”,人们就觉得生疏,认为无关紧要。知识产权与科技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答: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科技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却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不是科技发达,社会经济就自然而然地发达。只能说,科技发达为经济和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前提条件。科技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以科技与经济生活相结合为基础的,也即科技生产力的大小,取决于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强度。
长期以来,科技和经济各自独立和相互脱节的现象到处可见。经济学家们虽然承认科学技术对经济生活的巨大影响,但并不把科技活动当作经济现象来分析。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采用了以军事技术为主的研发体系,由于过分强调国防与空间技术的研究,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没有显现出来,进入70年代后,美国发生了经济衰退,政府才开始对其科技政策进行反思。
问:科技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不是线性关系。那么,该如何将科技因素引入社会生产?
答 :以熊彼特为代表的创新经济理论学派,通过对美国1909年至1949年间私营非农业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发展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的结论。从“科技”概念到“创新”概念的转变实际上就是科技向经济生活渗透的过程,就是将科技从实验室引入生产,获得创新收益的商业化过程。
技术创新概念强调“技术变革”与“商业化应用”两方面的内容,“技术变革”的商业化应用使得企业产品具有差异性,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但“技术变革”要想商业化应用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于对技术变革成果的“产权界定”,只有清晰的产权界定才能使企业产品差异性得以维持并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
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产权界定在资源配置和市场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产权界定”是推动技术变革进入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媒介机制,是促进技术变革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对智力创新成果、商品标识、信誉等积累的无形财产进行“产权界定”的重要制度工具。
问:知识产权“界定产权”后,到底能为技术研发和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好处呢?
答:这要结合现代研发模式和企业竞争模式出现的新变化来分析。
首先,现代研发模式由过去依靠个人才智的发散型研发模式,转变为依靠大量投资和团队合作的流水线式的线型研发模式。企业管理人员先通过市场分析来熟悉市场需求,然后制定战略,研发人员在这些战略的指导下以及研发预算的资助下,在实验室从事专门的工作,从而产生技术变革,在这种研发模式下,研发资金的投入对于研发活动的开展起着决定作用。此时,产权界定就成为确保企业回收投资利益,保护创新热情的生命线。
其二,企业竞争呈现出新的形式。企业不仅仅要强调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几乎任何的技术创新都必须借助产权“外衣”对市场进行分割,阻碍他人进入,独占市场。这些“外衣”就包括专利、商业标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比如商标和地理标志仅仅是一个符号,本身并不包含太多的实体内容,其完全依靠权利的形式排斥其他竞争者,对市场进行分割。
正是上述研发模式和竞争形式的转变,任何一个发展或者希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走知识经济道路的国家,任何着眼长远发展的企业,都将知识产权视为关乎生死存亡的重要工具,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国家应从宏观经济政策角度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知识产权战略
问: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媒介,是不是就意味着,创新能完全交由市场来完成?
答:技术创新理论发展到国家创新系统理论阶段后,弗里曼在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中区别了政府政策与市场行为在创新中的不同作用。在这个系统中,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创新主体,通过国家制度的安排及相互作用,推动知识创新、引进、扩散和应用,使整个国家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绩效。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是技术创新经济学与制度创新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国家创新体系的形成既是国家的干预性引导又是市场自主选择的结果。所谓国家干预,指的是一些重大的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由于投入大、风险大、周期长,很少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需要国家进行投入;许多创新主体在发展初期还比较弱小,需要国家进行扶持;创新的外部制度环境需要国家提供,、传播或引进。所谓市场自主选择,指的是创新的主体应当是市场主体,创新活动应当是市场主体依据环境(市场、政策、制度等)信息选择创新方向,在创新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驱动下自动投入创新资源,并进行有效的相互作用。
简而言之,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出现表明两点:第一,国家必须干预创新;第二,国家对创新的干预必须要有限度。
问:也就是说,国家干预创新必不可少,但也须“有所为有所不为”。那么,国家干预创新该如何“有所为”?
答:国家关注创新问题的重点应当在产权政策上,因为只有完善的产权政策才能保证技术成果通过市场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创新是关系到一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创新、干预创新。这使得国家开始从宏观经济发展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各种产业政策围绕知识产权的发展进行配置,以“技术立国”战略时代转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