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与保护机制

发布时间:2019-08-22 07:34:15


编者按

  与其他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主体复杂性、时间延续性等特点,很难对其进行统一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世界性难题。由于我国目前对这一特殊艺术形式的保护尚缺乏明确规定,相关作品权属纠纷不断涌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在世界视野下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既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所来源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和文化象征。与其他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个或几个民族或种族等群体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文化现象,具有主体的群体性、时间的延续性、形式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制定当中。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机制既要看到著作权的现代化,又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本土化,应在具备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现实国情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步伐加快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重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缺乏明确的规定。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1996年,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此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复杂,创作时间难于确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呈现特殊性,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立法保护依然是一片空白。

  1998年以来,相关部门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目前,该草案正在进行修改和完善。但其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面过于原则,仅仅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无固定保护期限、起诉的主体。首先,该草案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而在没有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仅规定了表明来源权,对其他人身权,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利并没有规定,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没有确立相对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具体的保护方式及可行的保护途径方面也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实施依据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亦处于制定当中。

  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统一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时,,这正是考虑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国际保护情况,需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途径选择进行多方面考虑。

 这首先表现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和1982年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国际规范并没有强制执行力。综观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一些传统民族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等国。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并没有获得大多数国家的采纳。但是,在西方国家中,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了保护。


  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要立足国情,同时关注国际发展大势。作为民间文学艺术非常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当然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保护,不允许随意对其进行歪曲和篡改;但又要考虑国际社会的保护态度,如果本国的保护机制不能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衔接,就不能防止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被其他国家,特别是对民间文化保护不周的发达国家无偿歪曲和篡改,使这种保护体系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的立法既要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又要看到发达国家反对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版权法保护,担心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版权保护会动摇版权保护基础的现实。因此,为了避开用版权法来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造成冲突,可以考虑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

  灵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其次,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其表现形式是“源”和“流”的关系,可以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间接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民族文学艺术重在维护、交流和发展。因此,要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不至于限制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交流和发展,使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源远流长,这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如果法律保护阻碍、限制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则违背立法的初衷。但是,对于大量不具备作品表达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由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局限性使其无法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文学失去了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

  总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保护其表现形式。在保护其表现形式时,既不能阻碍其交流和发展,又不能使其在利用过程中被恶意歪曲和篡改。

  保护力度不宜过高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有人主张进行专门立法,单独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从全方位的角度综合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进行保护;有人主张在著作权法之下制定相关法律,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保护。反对著作权法保护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在国际上不具有普遍意义,会使这种保护落空。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大多处于公有领域,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财产,较之于一般的著作权客体在法律特征上有着较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