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09 20:54:15


  [摘 要]根据目前我国专利法对无效宣告案件方面的规定,指出了由于现行专利法对无效案件的诉讼视为行政诉讼,带来了“循环诉讼”的问题。分析了专利无效宣告应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裁决,审判,同时应解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争议,以提高诉讼效率,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诉讼 无效宣告 专利复审

  为了保持与Trips 协议标准相一致,我国于2000 .按照Trips 协议中关于“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的要求,要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决定归入司法审查的范围[1] .这一规定对专利审查制度中司法审查以及专利的司法保护都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确定了司法程序在专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因而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起诉[2] .但是现行立法在对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诉讼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性质

  1.1 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 依《专利法》,,。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程序依次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中院—北京市高院三级审理[3]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以不同的理由或者事实再次做出和原被撤销的无效宣告相同的决定,,这就出现了“循环诉讼”的问题。这种情况也出现在诉讼中止程序当中,例如在诉讼中发生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由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对修改后的专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这时诉讼中止,如果缩小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被接受,,,做出撤销原无效决定的判决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可能对该专利做出部分无效的决定,。

  1. 2  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诉讼的诉讼类型 应当注意到,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中,有的是依职权做出的行政决定,有的是依当事人请求做出的居间裁决。对于无效宣告的决定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裁决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是民事裁决书,不是行政决定书[4] .但依我国的专利法,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属于行政决定。事实上,随着行政机关的职能扩展,行政机关也开始涉及民事争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在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相应民事纠纷也予以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包括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行政管理事项,专利复审委员会往往就是对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解决民事争议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5]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由于专利权是私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有无和大小的争议[4] ,属于民事争议,此争议的解决虽属于民事争议的解决,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所以行政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应是居间裁决,因而属于行政裁决。,这种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对此理论界存有争议。最为普遍的观点是,,也可以在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6] .以上分析已经得出无效宣告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当事人一方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无效宣告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可见,此类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行政问题虽然不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是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问题。本文认为,根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相关地位不同,此类案件应当属于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更为科学一些,从而解决实质问题,也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