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11 20:03:15


美国1776年独立后不久,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即讨论了保护发明者及著作者有关权益的事宜,同年9月5日通过了将有关保护发明权及版权的条文写进联邦宪法的提案。美国国会于1790年4月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建立了专利制度。

  美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年制定公布的(1953年1月1日起生效),它被收集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35卷中。1984年11月美国专利法作过一次较大的修订。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关贸总协定关于知识产权实施法规的有关议案,美国专利法再作重大修改,并于1995年6月8日生效。

  美国专利法保护: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涉及一般和机械、化工及电气领域中的各种新颖、独特的方法、设备、产品、物质组合等。它与大多数国家的发明专利别无二样,所以译为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自授权日起17年,1995年6月8日以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有效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任何人的发明、发现及用无性繁殖方法培育出的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包括培育出的变态的、变异的、新发现的种子苗(除了块茎繁殖的植物和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都可申请植物专利。植物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任何个人发明了新的、非显而易见的装饰设计,可申请设计专利。设计专利的有效期自授权日起14年。

  依法登记的发明(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 前身是防卫性公告(Defensive Publication),1985年更名。依法登记的发明不是专利,它具有专利的防卫性特征,而不具有专利的实施性特征。依法登记的发明意义在于使其它相同发明丧失新颖性,从而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

  长期以来,美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坚持完全审查制。《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AIPA)》规定:除外观设计外,专利申请应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开,并且可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开,适用于2000年12月29日以后的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