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02-09 22:43:15


郎*被控“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为在本案中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郎*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辩护人,以维护该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活动,已经对本案发生过程以及相关事实充分了解,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郎*以故意杀人罪定性的问题,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本辩护人要向法庭提供被告人郎*罪恶程度相对较轻、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此请求合议庭对本人的辩护发言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被告人郎*是在极度气愤的心情下实施杀人行为的,
并且被害人马*对于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责任,为此,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我们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中可以看到,早在六年多以前,本案被告人郎*与被害人马*是在打工生涯中相识相爱,并且因此而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情感的升级,双方开始同居。之后,郎*也带着马*回到自已的家乡——云南省镇雄县,他们之间的关系得到了郎*的父母及众亲属认可。同样,马*也把郎*带到其老家——贵州,马*的父母及家里人也认可了她与郎*的关系。在中国的云南、贵州、四川等西部落后地区,在人们的意识里,成年男女的结合往往是父母以及族人的认可比到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手续重要的多,也庄严、神圣的多。因此,在双方父母及家人的认可后,被告人郎*与被害人马*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郎*用他打工的收入供养着马*。2004年,被告人郎*带着马*一起来到浙江桐乡打工。没有多少日子,这个靠“丈夫”挣钱供养,整天无所事事的马*却在背地里勾搭上了一个姓徐的四川宜宾籍男子,后来干脆向郎*提出了分居。此时的郎*的心情深深的陷于痛苦之中。2005年春节前夕,郎*去找马*,问她是否一起回云南,但马*却谎称她要去在广州打工的姐姐那里去过年。于是,郎*独自回了云南老家。2005年的春节过后,被告人郎*回到桐乡,他想要找到马*解除他们之间的关系。后来,郎*在堂弟郎启念、侄子郎大辉的帮助下找到了马*,他一再要求马*和他一起到双方父母家人面前证明一下他们已解除了关系(这是云、贵、川等西部落后地区农村、山区的习俗)。由于一时没能做通马*的思想工作,郎*害怕会惊动了那个姓徐的四川宜宾籍男子来找他,于是他就带马*离开当地到乌镇去谈回老家在双方父母面前证明他们已分手的事情。
郎*和马*在乌镇的一家小旅店里住下,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还发生了性关系。本来,这件事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地按他们当地的习俗解决掉的话,也不会发生什么严重后果。但是,被害人马*却在争吵中抬出了那个姓徐的四川宜宾籍男子,用“不是你死就是他死”之类的语言来剌激本来已经被她陷于精神痛苦之中的被告人郎*。郎*在心情极度气愤的情况下,用手捂住马*的鼻子,并掐住其颈部,就这样,马*死了,。
通过回顾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和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到,被害人马*生活作风的放荡和不守妇道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告人郎*由于惧怕姓徐的四川宜宾籍男子而对马*红杏出墙的行为一再忍让并最终决定放弃的时候,被害人马*却用该四川籍男子威胁被告人郎*,使郎*本来已经失衡的心态变得让他自已都难以控制,于是本案的危害后果就这样发生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最严重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是很重的。但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情况有所不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很大过错,被告人是在心情极度痛苦和气愤、心态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实施的不明智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量刑上给于被告人郎*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
我们从侦查卷中材料中可以看到,被告人郎*作案后在外潜逃了一年半,每天都如同惊弓之鸟,惶惶不可终日,他最终下定决心接受法律的审判,于2006年7月18日,向浙江省金华市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在被桐乡警方押解回来后,每提审都能向警方坦白自已的作案经过等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予从轻外罚。为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考虑对郎*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本辩人以上向法庭提出的对被告人郎*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其中第一点是酌定情节,而第二点是法定情节。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采纳本人的辩护意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