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阶段时间是否为服刑时间

发布时间:2019-08-30 07:31:15


  对于服刑的时间的计算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关于一些其他行为能否算进去关于服刑的时间呢?那么对于取保阶段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留所服刑执行方式在对罪犯改造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节约了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人力和财力,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留所服刑的范围扩大化、甚至出现违法留服,增加了看守所的负担;二是看守所忽视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理,利用罪犯管理罪犯,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混关混押,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

  1、尽管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期满后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并不一定要收监,;

  2、取保阶段的时间,未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服刑时间;

  3、,一般不会太久。

  相关法律知识:

  留所服刑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处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交付执行或为了照顾关系而不交付执行,造成留所服刑。

  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留所问题。劳改机关为追求企业效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造成违法留所服刑。

  4、罪犯钻法律空子留所服刑。

  余刑在一年以上另几个月的罪犯,一审后上诉,待二审有结果时,余刑已不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