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中如何报请复核

发布时间:2019-08-06 01:20:15


  核心内容:案件已经被认为是立即执行了,那么这个执行是如何进行报请复核的呢?主要的满足条件是哪些要件与及需求的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方法又是如何的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报请复核,即:,被告人不上诉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方法是什么

  合议庭审核时,除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一般采取书面审核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必须提审被告人。

  相关知识: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各自作为诉讼中的一方,以诉辩对抗的方式参与复核程序;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方,全程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其进行全程监督。前一种意见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只停留于修法建议层面。后一种意见则是检察机关与部分学者目前所持的主流观点,其依据主要是:第一,检察机关有权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既然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故理所当然应当介入。第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仅是指控犯罪,还包括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不应当核准死刑,可以从法律监督者的立场出发,。如果发现应当核准死刑的没有被核准死刑,也有权提出不同意见。

  检察机关要求以监督者身份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缺乏现实可行性。

  在法律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毋庸置疑,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即检察机关有权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就审判而言,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如果认为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一审判决做出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在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还可以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所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有特定内涵的,必须依法定具体程序,在某些特定环节进行,而绝非是随意的、无任何范围限制的监督。从目前刑事诉讼法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来看,也没有为检察机关提供介入的“入口”。如果放任检察机关主动、全面地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将损害审判权的最终权威性,实质上等同于为其配置了高于最高审判权的权力,既从整体上破坏诉讼构造的合理性,也变相损害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