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31 04:44:15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按照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

  案情:

  邹某是zl*******.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牡丹江酒厂经邹某许可使用zl*******.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生产、销售牡丹江特酿白酒。雪乡酒业公司通过回收废旧的牡丹江特酿白酒酒瓶,包装其生产销售的雪乡情白酒。为此,,请求判令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并赔偿损失。

  结果:

,雪乡酒业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权用尽情形,构成侵权。判决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邹某经济损失及其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雪乡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原专利权已经用尽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权利用尽情形、是否构成侵权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简单作出判决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本着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使专利产品的社会效能得以充分发挥,做到物尽其用、利益平衡的原则,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牡丹江雪乡酒业公司不再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一次性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