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1-19 12:05:15


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2 生效日期: 2002-07-1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民三他字[2001]第4号

  你院[2001]苏他字第1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以下称龙宝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朗力福公司)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和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管辖,因此,。
  本案中,,,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