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03 20:24:15


  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该怎么办呢?这时,他就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呢?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怎么确定的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

  (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的概念以及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怎么确定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