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9 01:04:15


商标: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8-1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2003]第11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 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