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防御性商标注册引纠纷
发布时间:2021-05-15 09:30:15
法国鳄鱼因在第16类商品印刷制品等防御注册“鳄鱼”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却连续3年未投入商业使用,。之后,商标局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决定。该商标注册人——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不服,。随后,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商标注册。
于是,金仲能将商评委、,,。
3年未使用被申请撤销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拉科斯特公司在争议期限内并没有将‘鳄鱼’商标在第16类印刷制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等进行商业使用,其在第16类申请注册‘鳄鱼’商标仅是防御性注册,应该予以撤销。”金仲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2003年5月6日,,该商标的注册人为拉科斯特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纸和纸板、印刷制品、装订用品、照片、报纸、信封、钢笔、圆珠笔、书写笔尖、绘画笔杆、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印刷铅字、印版等。
2007年10月10日,金仲能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涉案商标。2009年9月23日,商标局作出撤销涉案商标注册的决定。拉科斯特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从拉科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拉科斯特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已在其商业活动中将涉案审商标使用于杂志、包装盒、包装袋等商品上,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涉案商标不属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撤销商标局的决定;涉案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撤销不成起诉商评委
“商评委认定拉科斯特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金仲能认为,关于拉科斯特公司出版的2005—2006年度杂志宣传本。如果涉案商标在该杂志宣传本上的使用并非用于标识杂志本身的来源,而是为了宣传推广其公司及与第16类指定商品是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等,因此,就不能视为拉科斯特公司就涉案商标在杂志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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