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歌手遭遇作品侵权烦恼 维权却似“蜀道难”

发布时间:2020-07-19 07:01:15


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下,很多歌手都是通过网络迅速走红的。不过,在成名路上,网络歌手也面临着自己的音乐作品被人侵权的烦恼。而更让他们无奈的是,取证难、。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的一名网络歌手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在开庭审理后,感觉自己花了好大精力调取的证据还是明显不足,。

  这名网络歌手名叫蔡勇,今年29岁。早在2005年,蔡勇就开始自己创作歌曲,并且通过网络来推广。2008年初,正当蔡勇想联系唱片公司发行专辑时,却在市面上发现,自己的两首曲子已经被远在山东的一家音像出版社制作成CD出售了。

  蔡勇多次电话联系这家音像出版社,对方也承认了侵权行为,不过,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初,,先是在当地的一家音像店购买了涉案的CD,并要求店主开了一张注明是CD碟片的发票,又和律师一起调取了其他证据。然后,他将这家音像出版社和音像店老板告上法庭,称两个被告侵犯了他的歌曲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30万元。

  7月20日,。

  庭审中,第一被告山东某音像出版社未到庭参加应诉,;而第二被告临海市某音像店老板则表示,他的店中根本没有卖过涉案的CD碟片,原告提供的发票只能证明原告可能在其店内买过其他东西。

  因原告仅提供一张购买过CD碟片的发票,而没有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和全程录像,故第二被告是否销售了涉案的CD,法庭也无法予以认定。

  7月24日,原告蔡勇经权衡利弊后,选择了申请撤诉。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网络歌曲著作权官司为何难打的问题,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葛欠喜。

  “取证难、成本高是两大成因。”对知识产权法律颇有钻研的葛欠喜说。

  据介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也较为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网络歌曲著作权为例,其取证程序一般要求进行公证和全程录像,有时还需要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鉴定等。如此复杂的取证程序,往往让一些缺少专业背景的当事人望而生畏。

  同时,打此类官司成本高,也是令当事人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许多原告花了一大堆的取证费、调档费、律师费,仍然败诉,而即使胜诉的钱也往往不够成本费用。因为,通常情况下,许多侵权人远在外地,基于成本、管辖权的考虑,,寻找一个第二被告,以取得当地管辖权,达到减小诉讼成本的目的。但当事人的这一“曲线救国”策略,,原告胜诉无望的困境。

  记者获悉,,以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