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孤独》的版权纠结

发布时间:2019-08-03 19:29:15


  27岁的“私生子”

  最近网上炒得最火的一本书,叫做《百年孤独》。

  其实,这是一本老书了,自1967年被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写就,至今已44年,在中国出版发行也已有27个年头了。,只因“版权”二字。

  1967年5月30日,《百年孤独》率先在阿根廷正式出版,当年,法国、意大利、美国、德国获得《百年孤独》的版权。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英国、日本等16个国家也相继取得了版权。

  中国直到2010年2月12日才正式取得了《百年孤独》的版权。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已经滋养了众多中国文学名士的《百年孤独》中译本都是盗版。这部名著自1982年出现中译本以来,通过各种方式出版的各种版本不计其数,但无一例外,它们都只有一个尴尬的身份:“私生子”。终于在2010年,中国拿到了《百年孤独》正式的版权,用流行电影《关云长》里的台词说,“户口办下来了”。

  “私生子”出生于1982年12月,当时国内的《世界文学》第六期率先发表该书六章。到1984年九十月份,国内先后出现了《百年孤独》的两个译本,一个是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由高长荣参照英、俄译本的转译本,另一个是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由黄锦炎、沈国正、陈泉等据西班牙语版翻译的译本。不过,这两个版本并不是全译本,在性描写上作了较大删节。

  1990年,《百年孤独》之父加西亚·马尔克斯与其代理人卡门·巴尔塞伊丝女士访问中国。大陆书店随处可见各出版社擅自出版的《百年孤独》、《霍乱时期的爱情》等书,给作家留下了非常糟糕的印象。由是,作家愤怒了,说“有生之年不会将自己作品的任何版权授予中国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发誓死后150年都不授权中国出版我的作品,尤其是《百年孤独》”。

  让人尴尬的是,这些言行并没能杜绝盗版《百年孤独》在中国的发行,仅仅在马尔克斯说完这番话之后的第三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百年孤独》全本未删减版。

  如果以1992年中国正式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为分水岭,那么此前的中文版《百年孤独》,无论质量如何,最多都只能算是不知者不为罪的“未获授权版”;而在1992年之后出版的版本,如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吴健恒译本,不管翻译得如何精妙,都是“明知故犯”,冠盗版之名,坐盗版之实。

  之后的各种盗版更是层出不穷。2000年,台海出版社宋鸿远译本出版;2001年,远方出版社以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译本出版;2003年,西苑出版社潘立民译本出版;2004年,;2004年,吉林大学出版社译本出版;2005年,中国戏剧社李文军译本出版;2006年,漓江出版社出版内含《百年孤独》的《加西亚·马尔克斯作品集》……

  100万美元的正版授权

  1992年后,随着中国出版界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间曾有100多家中国出版机构向马尔克斯本人、其代理人卡门女士、哥伦比亚驻华使馆,甚至墨西哥驻华使馆(因为马尔克斯旅居墨西哥多年)提出版权申请,但都未得到任何回复。

  鉴于之前的惨痛经历,对马尔克斯和卡门来说,向中国的出版社正式授权一直是非常慎重的。直到2008年,北京时代新经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编辑陈明俊给马尔克斯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信,这才打动了他,表示“可以接洽商谈相关事宜”。2008年,卡门专门委派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对中国图书市场、出版机构,进行了长达两个月之久的考察。2009年,卡门再次委派工作人员来京与新经典的版权团队、负责马尔克斯项目的编辑团队、行销团队进行洽谈。

  2010年中国农历春节前夕,新经典收到了卡门发来的授权通知,马尔克斯愿意将《百年孤独》交给该公司推出中文版,但条件十分苛刻,马尔克斯坚持要获得授权的出版社为过去27年间的所有未经授权出版事件“埋单”,据传费用高达100万美元,且新经典在获得中文版权的同时,需要完成“对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出版马尔克斯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打击”的附带要求。作家莫言因此感慨:“我个人所有书卖几十种版权,出版上百个版本,加起来都没有陈明俊这个花的钱多。所以我觉得他已经替中国过去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之前的出版承担了历史责任,很值得钦佩,非常了不起。”

  2011年5月30日,由新经典推出的《百年孤独》全译本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堂正式首发。

  百年孤独,尘埃落定。

  101岁的版权立法

  《百年孤独》版权事件的解决,得利于新中国的版权立法,然而,鲜为人知的是,早在20世纪初,中国就有了当时紧追世界潮流的版权立法。

  清末,文人的经济观念日渐增强,已经由早期的耻于言利发展到主动卖稿取酬,进而发展到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版权。最早将版权之说引入中国的当属严复。1900年,南洋公学以2000两白银买下《原富》书稿,译者严复参照西方版权原则提出自己的分利比例,为该书售价的十分之二,期限二十年。1903年,严复为在国内推行版权维护,上书清管学大臣张百熙,详细论证了立法维护版权的利益所在。他的这篇上书,可视为20世纪初中国出版事业新高潮初起之时,译者向官方要求版权保护的宣言书。

  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国外法律体系与原则,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中国首部关于保障著作权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于1910问世的。《大清著作权律》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当时各国的现行法律,共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不仅是中国的第一部版权法,也为以后版权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鉴于《大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大总统命令通告“暂行援用”。著作权法》,共45条,除了个别条文略有增删合并外,基本依照了《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涉外版权纠纷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早已有之,最早的纠纷始见于1896年。1894年,英美传教士设在上海的“同文书会”改名为“广学会”。自1896年起,“广学会”不断按照国际保护版权的规定,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版权的要求,禀请“广学会”所在地的行政长官上海道台受理。1896年底,上海道台应《时务报》的要求,发表了一则保护出版物的告示,大致内容为:版权在外国是通行的规则,中国官方也当援例而行,对提出申请者,无论外国人、中国人一视同仁,实行保护。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这种地方官的行政命令是中国版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主要施行于上海等通商口岸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