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三丹:试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8 17:35:15


摘要:目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诉讼中出现了不少以被许可使用人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但是,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因此,被许可使用人在遭受第三人侵权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如何行使诉权,以及许可使用合同中各方是否可以进行诉权约定等,有必要进行一番探讨与明晰。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许可使用、诉权、诉权约定

一、 引言

当前,全国范围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数量激增。在打击侵权、

中,除了著作权人(指作者)外,还有其他主体,其中有两类主体尤为引人注目,一个是受让人,一个是被许可使用人。如果说受让人受让了相应著作权权利而成为新的主体,诉权随之产生的话,那么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就存在问题了。

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人提起侵权诉讼的不在少数。在这类诉讼中,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往往成为对方首先选择的抗辩理由,。目前,,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

被许可使用人是否享有诉权,是否是独立诉权等需要予以理清。这有助于司法审判,有助于被许可使用人维护自身权益,也便于著作权人更好地许可他人使用部分权利。

二、 著作权许可使用相关问题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含义及其与转让之差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形式有很多种。在世界范围内,比较主要的还是自身使用、转让与许可使用三种。许可使用和转让是各国之间最主要的著作权利用模式,也是国内外版权贸易的基本形式。许可使用贸易又被为许可证贸易。

所谓许可使用,顾名思义,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某项著作权财产权或者全部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此情况下,权利主体不发生任何改变,依然是作者,被许可使用人只是获得该项权利的使用权,只是使用权主体予以了扩展。

而转让则不一样,其是将某项财产权或者全部转给他人,此情况下,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由作者变为受让人。受让人如何使用作品,作者无权干涉,作者失去此项权利,受让人可以任意行使,只要不危及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即可。当然,从某种角度来说,一旦转让,即可视为作者的人身权已经用尽。在转让情况下,对于受让人之外的任何人,要想使用作品,包括作者,必须经过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当然的获得打击侵权,维护权益,以自身名义单独起诉之诉权,因其已变更为新的权利主体,新的著作权人,是该项权利的最直接利害关系者。

因此,许可使用与转让存在根本差别,转让是经受让后变为新的权利主体,而许可使用未改变权利主体,只是获得使用权,依托于其与作者签订的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权利源于合同,源于作者授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依然全部授予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i]”

故此,被许可使用人是否能单独打击侵权,维护自身利益,以自身名义单独起诉就成为一个问题。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种类及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