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侵犯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注册商标专
发布时间:2019-08-26 22:38:15
案情简介
1992年1月20日,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伊士曼。,要求查处石狮市感兴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柯达"商标彩色胶卷成品182箱(计145734盒),包装纸60379张,空暗盒106383个。
经查明,美国伊士曼。,在我国注册"柯达"、"Kodak"商标。1991年5月3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苏联东欧部经理朱牛牛以公司名义与石狮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签订来料加工"柯达"采色胶卷36万盒的违法合同,并提供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及加工款、材料款152.1万元。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按上述合同要求已加工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145734盒。
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下同)第16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在扣的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145734盒、包装纸60379张、空暗盒106383个,予以收缴并销毁。
2.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各处罚款15万元;
3.对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用于加工假冒"柯达"商标胶卷的专用设备予以收缴。
,,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1.朱牛牛自1991年5月以后两次瞒着九州集团法人代表私自签订侵权违法合同。侵权责任理应由朱牛牛个人承担。
2.九州集团提供资金152.1万元,是在1991年5月以前的事,系以正当来料加工为目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合法经营活动,至于以后该笔资金被擅自非法利用生产假冒胶卷,违法责任应由利用人员抽象。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以证据材料不足需被充为由,起诉,。
案件评析
此案中涉及到个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应由企业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九州集团公司称,其公司苏联东欧部经理朱牛牛是瞒着九州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私自签订侵权违法合同,侵权责任理应由朱牛牛个人承担,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侵权行为应由九州集团公司来承担民事责任。九州集团公司与石狮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全部盖有九州集团公司的公章,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1项的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九州集团公司对在"柯达"侵权案件中加盖公章的合同书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及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处罚,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
1992年1月20日,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伊士曼。,要求查处石狮市感兴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柯达"商标彩色胶卷成品182箱(计145734盒),包装纸60379张,空暗盒106383个。
经查明,美国伊士曼。,在我国注册"柯达"、"Kodak"商标。1991年5月3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苏联东欧部经理朱牛牛以公司名义与石狮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签订来料加工"柯达"采色胶卷36万盒的违法合同,并提供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及加工款、材料款152.1万元。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按上述合同要求已加工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145734盒。
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下同)第16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在扣的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145734盒、包装纸60379张、空暗盒106383个,予以收缴并销毁。
2.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各处罚款15万元;
3.对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用于加工假冒"柯达"商标胶卷的专用设备予以收缴。
,,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1.朱牛牛自1991年5月以后两次瞒着九州集团法人代表私自签订侵权违法合同。侵权责任理应由朱牛牛个人承担。
2.九州集团提供资金152.1万元,是在1991年5月以前的事,系以正当来料加工为目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合法经营活动,至于以后该笔资金被擅自非法利用生产假冒胶卷,违法责任应由利用人员抽象。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以证据材料不足需被充为由,起诉,。
案件评析
此案中涉及到个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应由企业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九州集团公司称,其公司苏联东欧部经理朱牛牛是瞒着九州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私自签订侵权违法合同,侵权责任理应由朱牛牛个人承担,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侵权行为应由九州集团公司来承担民事责任。九州集团公司与石狮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全部盖有九州集团公司的公章,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1项的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九州集团公司对在"柯达"侵权案件中加盖公章的合同书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及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处罚,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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