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擅自将公司保密的产品配方转让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0-08-10 11:07:15


[案情介绍]

  上海申化科技公司拥有“食用复合包装用聚氨脂胶粘剂”的产品配方和工艺,并多次在公司内部明确宣布,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公开该项生产技术。否则,后果自负。全体职工听后,均与公司签订了责任状,保证自己不将此产品的配方和工艺向外泄露。陈丰系该公司职工,其在主管公司下属企业使用该产品配方和工艺期间,基本掌握了该胶粘剂生产技术。后河南巩义市红宏包装材料厂至科技公司处洽谈该胶剂生产技术转让事宜。科技公司提出可转让胶粘剂的部分技术,胶粘剂的中间体由科技公司提供,转让费30万元。经过长期的交谈,双方最终未能就该技术转让达成一致意见。陈丰得知此事后,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遂私自与包装材料厂接洽,以个人技术咨询的名义到包装材料厂转让胶粘剂的生产技术,并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包装材料怕陈丰不可靠,又怕事情败露会伤害与科技公司之间的感情,开始就没有答应。事隔不久,包装材料厂对胶粘剂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盈利,为了获得更多的收获,还是最终与陈丰签订了书面协议。

  科技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同陈丰交涉以制止其侵权行为但遭到陈丰的拒绝和辱骂。科技公司无奈,只好以陈丰和包装材料厂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生产技术不是专利技术,而是非专利技术。但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使用他人的非专利技术的,也可构成侵权。本案被告陈丰和包装材料厂均构成对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陈丰违反公司有关不得对外泄露产品的配方、工艺的明确要求,私自将其所掌握的该生产技术向包装材料厂进行披露,并允许该厂进行生产使用,因此,陈丰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是比较明显的。包装材料厂作为第三人,明知该项生产技术属于科技公司所有,而陈丰是该公司的员工,却与陈丰私下进行交易,接受并使用陈丰私自转让的该项生产技术,因此,包装材料厂亦有过错,也构成侵权。

  [法律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同时,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则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