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10 09:13:15


  摘要: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但由于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该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结合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装 装璜 名牌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大量的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制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公平交易的社会意识。同时,也应看到,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四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直接利用旧体制形成的弊端;二是利用因不同法律的交叉而造成的法律适用界限不清,或者索性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利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而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应当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本文结合几件案例,分析上述几个问题。

  一、旧体制的“后遗症”

  计划体制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条件下,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但是,在国家已放弃计划经济模式,推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仍然执意利用旧体制赋予的特权,与其他企业争利,就是不正当的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利用“桂花陈酒”包装、装璜对北京葡萄酒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北京葡萄酒厂是家有近百年历史的老厂。1956年起研制“桂花陈酒”,1962年制成,并确定了使用至今的包装、装璜。1963年注册商标为“真如意”。“桂花陈酒”三十多年来,一直是北京葡萄酒厂独家生产、并成为深受欢迎、远销欧亚、美洲、大洋洲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著名商品。由于国家当时对出口商口实行统一对外,工贸企业内外销经营权完全分开。酒类等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负责管理,统一使用商标,生产厂家要放弃厂名,改称“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监制”。1970年前后,北京葡萄酒厂的“真如意”牌桂花陈酒就是按上述政策换成了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的“丰收”商标。其余包装、装璜仍保持原设计。后“丰收”牌商标划归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北京葡萄酒厂获得了外贸自主权,改变了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的独家出口地位,砖是该公司停止了北京葡萄酒厂使用其“丰收”商标,并称取消北京葡萄酒厂“桂花陈酒”“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此外,还与人合资办厂生产桂花陈酒并仍使用与北京葡萄酒厂的“桂花陈酒”完全一样的包装和相近似的装璜。起初,装璜之间的差别还稍大些,最后索性用完全相同的包装与装璜,并声称该包装、装璜也属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